一、基本案情
部门指控,2007年期间,林某结识同案犯钟某,自称是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退休民警,认识许多领导。2010年初至10月期间,案外人汤某因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被通缉,汤某找钟某帮忙撤销网上追逃手续,并支付28.5万元。钟某找到林某,请求帮忙撤销。2011年10月,汤某被抓获,钟某再次找林伟洪帮忙。期间,钟某以帮助撤销犯罪行为、、,需要打点为由,从汤某亲属手上收取人民币115万元。钟某收到上述款项后,给付林某部分款项。
二、一审判决
一审认为,林某犯,金额将近五十万,判处九年。
三、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多次会见林某,仔细研读证据材料,发现认定林某直接实施欺诈的证据存在若干瑕疵,且指控的犯罪金额证据严重不足,遂决定做罪轻辩护。
四、辩护观点
针对本案定罪和量刑证据存在的瑕疵,辩护人二审提出如下意见:
1、认定林某收取钟某50万元现金证据不足,除了5万元借据外,支付时间、地点、用途均不清楚。
2、钟某甲提供的录音光碟的提取与制作过程不清晰,被多次剪辑、修改。
3、受害人被骗取的钱财,均系钟某自己实施,林某并未参加,也不知情。
4、林某部分退赔,有一定的悔罪态度,再考虑疑罪从轻原则,应从轻处罚。
四、处理结果
二审法院部分采纳辩护观点,认定林某收取50万元证据不足,一审判决偏重,改判林某有期徒刑五年。
五、办案心得
对于,要仔细阅读相关口供,查清各被告人参与的环节,实施的行为,以便合理确定各自地位和作用。其次,对于财产性犯罪,犯罪金额的确定一定要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坚持疑点利益归之于被告人的理念和辩护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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