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黑龙江省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被告人付某某找到被告人郭某1,想在郭某1承包的黑龙江省XX市XX镇XX林场的林辅用地中采挖草炭土制作水稻基质原料。被告人郭某2明知此行为系私自改变土地用途,且草炭土属于国有资源不允许采挖的情况下,仍与付某某共同协商,达成以每立方米17元钱的价格允许付某某非法采挖郭某1承包的XX林场林辅用地中草炭土的口头协议。后付某某在该处非法采挖共约一万七千余立方米草炭土,并将其采挖的草炭土运输并存放在XX镇五里四村路边租用的农户耕地中,同时联系客户进行贩卖。2018年1月11日,XX市林业局下达《停止非法采挖草炭土通知》并明确责令其已采挖的草炭土不得出售。付某某在被查处后至2019年6月期间,仍不间断继续出售已采挖的草炭土获取利润。经审计,付某某通过微信及银行转账方式先后付给郭某2共计82000元,付某某出售草炭土共获利润892026元。经鉴定,确定XX市XX林场施业区内占用抠挖林地地块,2017年7月7日至2018年5月19日期间占用林地地块位置有13处,合计总面积65亩,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种植农作物及抠挖,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2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四十二条,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系,均系。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一年至一年六个月。
办案过程
被告人郭某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认为郭某2无前科劣迹属于初犯、主管恶性小,自愿认罪认罚,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经辩护人有效辩护,一审判决:被告人付某某、郭某2、郭某1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均系初犯,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办案结果
最终一审判决:被告人郭某2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2020年10月20日止),并处人民币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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