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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涉嫌职务侵占罪,拓安团队苏春妹律师为其辩护,获不起诉

发布时间:2021-11-12 11:12:02 浏览:5829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李某于 2009 年 8 月入职湛江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责混凝土销售工作,2013 年4月自动离职。李某被控因任职期间的2012年至2013年4月期间收取湛江某建筑工程公司、湛江市赤坎区某村民委员会、鉴江供水工程某施工队、符某等五名客户共计781854元未交回单位。

二、办案过程

审查起诉阶段介入,会见时当事人辩称被冤枉,说是公司2012年时由于资金周转困难推出了一项押金制度,即业务员先交钱回公司,开发到的业务,则在业务员在公司预留的款项内发货,公司多让利10元/吨给业务员。公司自从推出这项制度到现在,一直还没有和当事人结算。事实上,是公司欠当事人的钱,而不是当事人拿了公司的钱。按照当事人的辩解,我们通过审查证据、提交辩护意见、和承办检察官当面画图交流两个多小时,检察官表示认同我们的观点,但不知为何,审查起诉的最后一天,等来的不是当事人被释放,而是被起诉到法院了。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两次,特别是第二次,补充了17卷,但依然没有审计报告。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我们依然做无罪辩护,第一次开完庭,又针对法庭的疑问补充了证据,2020年1月19日第二次开庭,审判长详细了解各细节,足足开了两个小时。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本案因缺少审计报告、司法会计鉴定书或完整、客观、真实、原始的会计凭证等定案的关键性证据,导致案件的基本事实不清,指控李某构成职务侵占罪不成立。

2、在职务侵占案件中,公司业务人员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常常发生财产混同。在本案中,未做结算、核算或审计,就不能认定业务人员侵占了公司财物。本案还有其他六种可能性并,用可视化图表进行说明。

3、某公司施行押金制度后,所有李某的客户所收到的货物都已由李某先行垫付了全款,因此,根本就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公司财物,既然犯罪的客体都不存在,何来职务侵占之说,所以指控李某职务侵占罪名根本就不能成立。

4、被告人李某作为一个业务人员利用货款为公司开拓市场的行为并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因为李某从来都没有“据为己有”的主观故意,也没有“据为己有”的客观事实,所以,指控李某职务侵占罪名不能成立。

四、办案结果

2020年1月23日一审法院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并释放当事人,2月17日,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五、办案心得

刑辩人不仅需要懂刑事法律,还需要懂民商事法律;不仅需要懂法律知识,还需要懂生产销售的现实操作模式;还需要懂财务知识。取得这样的结果,固然离不开我们刑辩人与家属的通力合作,更离不开法官、检察官的支持、理解与担当,更是中国法治进步的体现!遗憾的是,无罪没有实现形式和实质无罪的统一,一审法院没有作出无罪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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