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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剖析情理法,污染环境案获缓刑 ——乔某海涉嫌污染环境缓刑案

发布时间:2022-08-23 15:13:21 浏览:2358次 案例二维码

【辩护思路和要点】

这个案件是一个轻罪案件,但辩护思路比较复杂。起初,辩护人的意见是基于证据问题做无罪辩护,但在检察院给出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以后,当事人还是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因为律师的无罪辩护思路涉及到事实问题,既然当事人明确认罪,审判阶段的辩护思路调整为量刑辩护,全力争取适用缓刑。污染环境案件争取适用缓刑的结果,仅仅考虑法律问题是不够的,还要考虑案件引发的社会问题、承办人个人因素对案件的影响等诸多问题。

 

【基本案情】

乔某峰和乔某海(系兄弟关系)共同租赁某地块用于经营生态农场,因经营需要铺设道路,乔某峰找到之前帮他们铺路的林某承揽该工程。随后,林某与吴某、李某合谋,由吴某、李某联系司机从深圳的建筑工地运送建筑垃圾废料到该地块非法倾倒。三人共安排了约50辆装满建筑废料的货车到上述地非法倾倒。

在此过程中,乔某海在倒垃圾的次日通过乔某峰得知林某倾倒建筑垃圾一事。起初,乔某海反对倾倒建筑垃圾,后得知乔某峰能收取2万元好处费,遂默许乔某峰让林某等人倾倒建筑垃圾。

2019年3月某日夜晚,司机在倾倒垃圾的时候,被值班巡逻的村民发现并报警,之后,涉案人员被抓获归案。由于案发,乔某峰并未收到约定的好处费。

经鉴定,林某等人非法倾倒垃圾污染的农田面积近900㎡,垃圾填埋平均深度为2.34米,总量约1300吨,生态环境损害费用近66万元;现场查获的两辆车载固体废物共约78吨,生态环境损害费用近4万元,事务性费用18万元,以上费用共计87万多元。

侦查阶段,乔氏两兄弟被取保候审。林某、吴某、李某、黎某、陈某几人此前已经被法院判刑。取保候审期满前,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阶段,两人均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没有建议适用缓刑。最终,法院判处对适用缓刑。

这个案件是一个轻罪案件,但辩护思路比较复杂。起初,辩护人的意见是基于证据问题做无罪辩护,但在检察院给出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以后,当事人还是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因为律师的无罪辩护思路涉及到事实问题,既然当事人明确认罪,审判阶段的辩护思路调整为量刑辩护,全力争取适用缓刑。为污染环境案件争取适用缓刑的结果,仅仅考虑法律问题是不够的,还要考虑案件引发的社会问题、承办人个人因素对案件的影响等诸多问题。

 

【控方指控】

2019年3月,被告人乔某海同意在其承租的A市B镇某生态农庄旁地块铺路,由被告人乔某峰联系同案犯林某(已判刑)负责铺路。林某联系同案犯吴某、李某、黎某、陈某(均已判刑)倾倒建筑垃圾进行铺路,并承诺事成后支付2万元给被告人乔某峰,被告人乔某峰将此事告知被告人乔某海并获得其同意。同年3月16日至21日,林某、吴某、李某、黎某、陈某共联系约50辆装满建筑废料的货车在上述地块非法倾倒。被告人乔某峰、乔某海明知林某等人在上述地块倾倒建筑垃圾,不但未及时、有效制止污染行为,反而默许、同意继续堆填建筑垃圾以期待牟利,造成上述土地被污染。经鉴定,上述土地因非法倾倒垃圾受污染面积为2124立方米,折算为1359吨,清运以及处置总费用为人民币69.19万元。

 

【办案历程】

一、最初的诉求——争取不起诉

辩护人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接受乔某海的委托正式介入本案。在阅卷前,基于对案情的初步了解,辩护人将辩护的目标确定为基于情节轻微的相对不起诉。分析案情后,辩护人认为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障碍:

第一,除涉案地块以外,现场还存在其他地块被倾倒污染物的问题。当事人从村里租了几百亩土地,涉案地块仅是其中一小部分,其他地块也有被倾倒建筑垃圾的情况。根据当事人陈述,在他们租赁这块土地之前,就存在乱倒垃圾的情况。第二,同案人林某、吴某、李某等人此前已经被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刑,且没有适用缓期。第三,“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全面展开以来,对污染环境案件一直保持高压态势,争取缓刑的难度自然更大。第四,最为被动的是,案件引起村民不断上访,省电视台也对此进行了新闻报道,引发了一定的社会影响。

阅卷后,辩护人发现本案的证据存在一定的问题。

微信聊天记录证明2019年3月17日乔某峰才和乔某海提起填埋垃圾进行铺路一事,并发送现场照片给乔某海,但乔某海开始是反对填埋垃圾的。直至2019年3月20日,乔某海看到建筑垃圾太难看,才交代乔某峰处理好,不要被村委人员看见这些垃圾。换句话说,本案证据只能证实乔某海于2019年3月20日才默认林某等人倾倒建筑垃圾。

同时,林某、吴某、李某的供述证实,仅倾倒了2辆大货车垃圾即当场被抓,另有2辆货车的量未倾倒。

三人供述从2019年3月16日至3月21日共倾倒了约50辆大货车的垃圾,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证明本案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为近70万元。根据占比推算,3月21日共计4辆货车的垃圾污染环境致使公私财产损失约为7万元,也就是说,乔某海参与共同犯罪,致使公私财产损失已达追诉标准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所以,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确定的辩护策略是为乔某海争取存疑不起诉。

二、两难的选择——签不签认罪认罚具结书

虽经努力争取,多次沟通协商,检察院最终还是决定起诉乔某海、乔某峰,并对该案做认罪认罚具结,这时候,当事人面临要不要签具结书的问题。

一方面,检察机关没有建议适用缓刑。另一方面,辩护人认为乔某海污染环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以向当事人给出的意见是,暂不签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再灵活处理。

然而当事人担心如果不签具结书,在审判阶段可能更难以争取到缓刑,所以坚持签认罪认罚具结书。在乔某海是否签认罪认罚具结书的问题上,当事人和辩护人出现了意见分歧。

考虑到当事人的诉求,本着当事人自己对事实问题和辩护目标负责,律师对法律问题和辩护策略负责的原则,辩护人选择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在审判阶段做量刑辩护,全力争取适用缓刑。

三、一审辩护目标——全力争取适用缓刑

(一)庭前辅导

本案中,2019年3月17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乔某海在是否同意别人倾倒垃圾这个问题上,态度确实有些模棱两可,他本人在律师面前也多次做无罪辩解,但是既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辩护人也确定了做量刑辩护,对于2019年3月17日的微信聊天记录,辩护人叮嘱当事人无须主动提出无罪辩解,如果法官、检察官问起主观故意,再根据倾倒垃圾当日的心态如实回答,但仍保持认罪的态度。此外,当事人应该在诚恳认罪、悔罪的基础上,从积极修复生态环境、民营企业家的角度争取法官适用缓刑。

(二)庭前现场调查

为了解涉案地块的环境情况,辩护人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查阅当事人提供的租赁合同等证据材料,也进行了现场调查。结合当事人的陈述、租赁合同资料及现场调查情况,制作了可视化材料,说明涉案地块的污染情况、铺设砖渣等历史经过,希望借此简洁清晰地将案件情况呈现在办案人员面前,为其争取缓刑。

(三)全力配合政府工作,积极化解社会矛盾

村民的上访是案件适用缓刑最大的障碍。如果不能有效化解这个社会矛盾,就很难获得好的结果。因此,辩护人建议当事人全力配合政府的维稳工作,尽快恢复土地种植条件,化解社会矛盾。

当事人采纳了辩护人的建议,不但对涉案地块进行了农地复耕,而且对村民所提出的其他地块也进行了农地复耕,先后出资近200万元用于垃圾清运、环评质量检测、农地复耕等工作。整改后的环境质量调查报告专家评审意见证明,涉案土地的土壤符合农用地使用环境功能,地表水环境质量符合动能要求,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在可接受范围。

(四)辩护人举证

一审庭审过程中,辩护人举证的思路主要是围绕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证明被告人已经完成修复生态环境的证据,辩护人出示了现场图片、环境质量评审意见,以及村委出具的谅解书等材料,提出当事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关于“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情节较为轻微,可以适用缓刑。

另一方面是保护民营企业的证据,证明当事人系多家企业的经营者、股东,目前还参与多个政府项目以及民生项目工程。

(五)庭后再赴现场调查,提交补充法律意见

通过庭审,辩护人发现法官的关注点在于土地是否恢复种植条件,以及案件所引发的社会矛盾是否得到化解,而后者又取决于前者,所以土地恢复情况成为本案能否适用缓刑的关键所在。

虽然庭前已经多次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土地是否恢复种植条件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都是符合种植条件,但为了彻底打消法官的顾虑,并考虑到法官可能没有时间到现场调查,辩护人再次赴现场进行拍照,并将彩色打印的照片作为参考资料提交给法官,用最直观的方式展示现场恢复种植的情况。

最终,法官综合考量案件情况,对当事人判决适用缓刑。

 

辩护要点】

在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前,辩护人通过分析证据,确定的辩护策略是为乔某海做无罪辩护。审判阶段,辩护人做量刑辩护。下文的辩护意见是审查起诉阶段提交给检察院的辩护意见。

一、本案证据应认定乔某海于3月20日才同意林某等人倾倒建筑垃圾

一是根据微信聊天记录,证明3月17日乔某峰才和乔某海提起这事,并发送现场照片给他,但乔某海没有同意,其在微信中说“好垃圾的,不要让他填啦,放那些垃圾干什么”“阿苏说昨日填的好垃圾,抓了去都可以”“不要填什么垃圾,石佬自己会填的,不用理他”,至3月20日才说“看看那些垃圾好严重,为何不让他填105国道边的路边,村委人员难过关,叫他遮挡一下,被看到不好,很难看”“好难看,保安照相给村委人员看,快点堆好”“2万实在便宜了,埋了那么多”。可见,3月20日乔某海才默许,交代乔某峰快埋好,不要被村委人员刘某再看见这些垃圾。

二是林某等人均与乔某峰合谋倾倒垃圾,未指证乔某海;而乔某峰证明乔某海开始是反对的,后面才默认,叫他快点填垃圾,铺好路。

二、认定乔某海共同参与倾倒有害物质,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以上的证据不足

一是如上所言,乔某海于3月20日才默许倾倒垃圾。

二是林某、吴某、李某等人的证言证实,3月20日因勾机坏了而未倾倒垃圾,而3月21日仅倾倒了2辆大货车的垃圾就被抓,尚未倾倒的垃圾也仅有2辆货车的量。

三是林某、李某等人的证言证实从3月16日至3月21日共倾倒了约50辆大货车的垃圾,根据占比,3月21日共计4辆货车的垃圾污染环境致使公私财产损失约为7万元。

 

【法院观点】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上旬,林某(已判刑)经与吴某、李某(均已判刑)合谋后联系被告人乔某峰,准备在A市B镇某生态农庄旁的地块倾倒填埋建筑垃圾铺路牟利。作为案涉地块实际管理人的被告人乔某峰征得实际承租人其哥哥被告人乔某海同意后允许林某使用建筑垃圾铺路。林某承诺事成后给付人民币2万元给被告人乔某峰(后未支付)。接着,林某、吴某、李某联系装运垃圾的货车司机从深圳建筑工地运送建筑垃圾到上述地块倾倒填埋。吴某收取垃圾货运司机每车人民币600元,吴某在截留部分赃款后转交林某。

同年3月16日至21日,林某、吴某、李某联系约50辆装满夹杂部分生活垃圾的建筑废料(含砖渣、旧轮胎、胶合板、电线等)的货车到上述地块倾倒填埋。过程中,林某在偷填垃圾的肮脏程度和数量方面对被告人乔某峰有所隐瞒。其间,林某雇请陈某(已判刑)在现场操作挖机挖坑,方便货车倾倒垃圾并予填埋。为了统计倾倒垃圾车辆的数量,林某安排黎某(已判刑)用手机拍下倾倒垃圾的货车车牌发到微信群,并在现场指挥货车倾倒垃圾。黎某因此获许在现场捡垃圾获利。其间,林某等人倾倒填埋垃圾的行为被村治保巡逻人员发现,该村对案涉地块加强了巡逻观察。

同年3月21日晩,该村治保巡逻人员发现案涉地块倾倒填埋垃圾后立即报警。公安人员在现场查获装载固体建筑废物尚未倾倒的大型货车两台。经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评估,现场倾倒填埋的及现场查获的两车固体废弃物主要为建筑垃圾混合部分生活垃圾。现场水体样品中检出的氨氮、化学需氧量、挥发酚、汞检测数据均超出标准限值,最低超标0.67倍,最高超标467倍。将现场水质样品数据与邻近地表水监测数据比较,样品中的氨氮、化学需氧量、挥发酚、锌、锲、碑、汞检测数据均超出地表水平均值,最低超标4.1倍,最高超标2126.3倍。经鉴定,被告人乔某峰等人非法倾倒填埋的垃圾体积为2124立方米(含未倾倒的两车),折算1359吨(含未倾倒的两车),垃圾清运及处置总费用为人民币69.19万元。A市B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因本案支付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损害评估费用人民币18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乔某海、乔某峰配合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本案污染事件的调处工作,支付涉案地块环境检测、评估及垃圾清运、回填耕作土及围蔽值守费用等。2020年9月,经A市B镇生态环境保护局委托A市环境保护技术中心检测,涉案地块地表水符合对应的水环境功能要求,地下水污染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2021年6月1日,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乔某峰、乔某海。归案后,被告人乔某峰、乔某海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1年10月,经A市B镇生态环境保护局委托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涉案地块已满足农用地的用地要求。

......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峰、乔某海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填埋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乔某峰、乔某海已支付涉案污染地块的检测、评估及垃圾清运、耕作土回填等费用,涉案地块已满足农用地的用地要求,涉案地块地表水符合对应的水环境功能要求,地下水污染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可以对被告人乔某峰、乔某海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乔某峰、乔某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在垃圾倾倒填埋过程中,林某就偷填垃圾的肮脏程度和数量方面对被告人乔某峰有所隐瞒,可以对被告人乔某峰、乔某海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乔某峰、乔某海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

被告人乔某峰、乔某海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乔某峰、乔某海已支付垃圾清运、农地复耕等费用,涉案地块已恢复农用地功能,两被告人均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乔某峰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乔某峰没有实际获利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乔某海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乔某海是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林某物色倾倒填埋垃圾的地块,得到被告人乔某峰的支持,被告人乔某峰又征得被告人乔某海的同意,被告人乔某峰、乔某海贪图小利放任、默许林某等人倾倒填埋大量垃圾,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乔某峰、乔某海在本案中的作用不可或缺,并非起次要作用,该点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乔某海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乔某海在林某等人填埋垃圾的第五天主动要求刘某报警,一定程度上阻止了污染行为的继续的辩护意见,经查,林某等人倾倒填埋垃圾过程中,村治保人员已发现案情并加强巡逻观察,2019年3月21日晩发现案情后村治保人员立即报警,该案的破获与被告人乔某海是否主动要求刘某报警,没有因果关系,该点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第(九)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乔某海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办案总结】

这个案件事实并不复杂,但破坏生态环境案件在争取缓刑方面的难度较大。这个案件的事实方面、证据审查方面难度都不大,但是辩护人在辩护思路的决策方面,还是比较纠结。下文总结了几点办案感悟。

一、审前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的案件,并不必然适用缓刑

刑事律师而言,这是一个常识。相信很多律师都办理过审前被取保候审,但是最终被判处实刑的案件。谈这个常识性问题,是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很多当事人想当然地认为,审前被取保候审了,判缓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情,这种想法进而影响到律师的判断,尤其是这种想法一旦被法官捕捉到,法官可能会有抵触心理,就会变得很被动;二是有的律师持一种绝对的独立辩护观点,认为只要被告人是认罪(认事实)的,作为辩护人无论发表何种无罪辩护意见,都不会对最终的判决结果产生不利影响,但往往因为律师的辩护策略失误,导致审前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最终被判处实刑。

所以,作为辩护人,对于审前当事人没有被羁押的刑事案件,一方面要有足够的重视,另一方面要慎重做无罪辩护,关键还是找到案件的核心辩点,针对核心辩点说服法官。

刑事案件的结果受案件引发的社会问题、办案人员个人因素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只有综合考量各种情形才能对案件作出相对准确的预测。就本案来说,能否有效恢复涉案地块种植条件,是化解社会矛盾、适用缓刑的关键所在。

二、律师在做刑事辩护的同时,还要有刑事风险防控的意识

在这个案件中,因为此前法院已经将直接倾倒建筑垃圾的其他几人以污染环境案定罪,所以辩护人一直按照污染环境的思路开展辩护工作,但随着与当事人沟通的深入,以及现场实地走访,辩护人发现,涉案土地还存在硬底化的情况。因为涉案土地的性质是农用地,所以只要达到法律规定的起刑点,该案就有可能涉及到非法占用农用地这个罪名。

为此,辩护人与当事人详细地核实了现场硬底化的情况,并让当事人如实将硬底化的面积进行统计。最后发现,现场的硬底化并非乔某海所为,而是转租给他人以后,其他承包人所实施的。另外,根据与村里的土地租赁合同,租赁土地的用途是做花木场使用,在经营花木场的过程中,确实需要修建道路用于大型吊车的通行,所以,这种硬底化的行为情节轻微,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律师在做刑事辩护的同时,不但要有刑事风险防控的意识,还要将这种意识贯彻在刑事辩护的始终,而且越早防控越好。很简单的道理,既然律师能发现刑事风险,那么,常年办理刑事案件的检察官没有道理发现不了。所以,越早发现,越早防范,主动权还在辩方手上。而一旦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要求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新的犯罪事实,那就会变得被动。

三、律师要坚持自己的辩护意见,更要尊重当事人的意见

这个案件中明显存在律师与被告人的观点冲突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到底谁说了算?这涉及到律师的独立辩护权问题。

律师的独立辩护权是大陆法系职权主义诉讼构造的产物,在职权主义模式下,律师必须和法检站在一起,控辩审三方都是为了发现真相而设置的不同诉讼角色,只不过是从不同角度实现这一目标而已。法官有诉讼关照义务,检察官有客观公正义务,法官和检察官都在考虑被告人的利益,似乎就没有律师什么事了。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官的诉讼关照义务和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都是严重缺失的,所以,在这种理念下所产生的律师的独立辩护权就值得辩护人反思,因为过分地强调律师的独立辩护,就有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律师的辩护权来源于被告人的委托,这种委托是一种私人的契约,是第一位的。也就是说,律师的职责并不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用田文昌老师的话说就是,律师既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既不代表正义,也不代表邪恶。律师的职责,是维护当事人利益最大化,通过每一个案件维护每一个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才是律师对法治最大的贡献。

笔者认为,当律师与被告人发生冲突时,律师的任何辩护意见都要与被告人沟通,并尽量达成一致意见,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可以考虑退出辩护。

那么这种沟通的方法是怎样的呢?或者说律师的独立辩护权的限度是什么呢?简单来说,就是事实问题被告人负责,法律问题律师负责。被告人决定是做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律师决定具体采用什么手段来达到被告人确定的辩护目标。

有效辩护之所以难,在于辩护人能否将案件全部阻碍辨识清楚,并通过有效手段将其一一解决。还是那句话,刑辩律师犹如在黑夜中打着灯笼在悬崖边上给人带路的行者,经验丰富的刑辩律师能够通过自己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引导当事人走过人生中这段艰险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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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剖析情理法,污染环境案获缓刑 ——乔某海涉嫌污染环境缓刑案

发布时间:2022-08-23 15:13:21 浏览:2358次

【辩护思路和要点】

这个案件是一个轻罪案件,但辩护思路比较复杂。起初,辩护人的意见是基于证据问题做无罪辩护,但在检察院给出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以后,当事人还是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因为律师的无罪辩护思路涉及到事实问题,既然当事人明确认罪,审判阶段的辩护思路调整为量刑辩护,全力争取适用缓刑。污染环境案件争取适用缓刑的结果,仅仅考虑法律问题是不够的,还要考虑案件引发的社会问题、承办人个人因素对案件的影响等诸多问题。

 

【基本案情】

乔某峰和乔某海(系兄弟关系)共同租赁某地块用于经营生态农场,因经营需要铺设道路,乔某峰找到之前帮他们铺路的林某承揽该工程。随后,林某与吴某、李某合谋,由吴某、李某联系司机从深圳的建筑工地运送建筑垃圾废料到该地块非法倾倒。三人共安排了约50辆装满建筑废料的货车到上述地非法倾倒。

在此过程中,乔某海在倒垃圾的次日通过乔某峰得知林某倾倒建筑垃圾一事。起初,乔某海反对倾倒建筑垃圾,后得知乔某峰能收取2万元好处费,遂默许乔某峰让林某等人倾倒建筑垃圾。

2019年3月某日夜晚,司机在倾倒垃圾的时候,被值班巡逻的村民发现并报警,之后,涉案人员被抓获归案。由于案发,乔某峰并未收到约定的好处费。

经鉴定,林某等人非法倾倒垃圾污染的农田面积近900㎡,垃圾填埋平均深度为2.34米,总量约1300吨,生态环境损害费用近66万元;现场查获的两辆车载固体废物共约78吨,生态环境损害费用近4万元,事务性费用18万元,以上费用共计87万多元。

侦查阶段,乔氏两兄弟被取保候审。林某、吴某、李某、黎某、陈某几人此前已经被法院判刑。取保候审期满前,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阶段,两人均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没有建议适用缓刑。最终,法院判处对适用缓刑。

这个案件是一个轻罪案件,但辩护思路比较复杂。起初,辩护人的意见是基于证据问题做无罪辩护,但在检察院给出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以后,当事人还是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因为律师的无罪辩护思路涉及到事实问题,既然当事人明确认罪,审判阶段的辩护思路调整为量刑辩护,全力争取适用缓刑。为污染环境案件争取适用缓刑的结果,仅仅考虑法律问题是不够的,还要考虑案件引发的社会问题、承办人个人因素对案件的影响等诸多问题。

 

【控方指控】

2019年3月,被告人乔某海同意在其承租的A市B镇某生态农庄旁地块铺路,由被告人乔某峰联系同案犯林某(已判刑)负责铺路。林某联系同案犯吴某、李某、黎某、陈某(均已判刑)倾倒建筑垃圾进行铺路,并承诺事成后支付2万元给被告人乔某峰,被告人乔某峰将此事告知被告人乔某海并获得其同意。同年3月16日至21日,林某、吴某、李某、黎某、陈某共联系约50辆装满建筑废料的货车在上述地块非法倾倒。被告人乔某峰、乔某海明知林某等人在上述地块倾倒建筑垃圾,不但未及时、有效制止污染行为,反而默许、同意继续堆填建筑垃圾以期待牟利,造成上述土地被污染。经鉴定,上述土地因非法倾倒垃圾受污染面积为2124立方米,折算为1359吨,清运以及处置总费用为人民币69.19万元。

 

【办案历程】

一、最初的诉求——争取不起诉

辩护人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接受乔某海的委托正式介入本案。在阅卷前,基于对案情的初步了解,辩护人将辩护的目标确定为基于情节轻微的相对不起诉。分析案情后,辩护人认为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障碍:

第一,除涉案地块以外,现场还存在其他地块被倾倒污染物的问题。当事人从村里租了几百亩土地,涉案地块仅是其中一小部分,其他地块也有被倾倒建筑垃圾的情况。根据当事人陈述,在他们租赁这块土地之前,就存在乱倒垃圾的情况。第二,同案人林某、吴某、李某等人此前已经被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刑,且没有适用缓期。第三,“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全面展开以来,对污染环境案件一直保持高压态势,争取缓刑的难度自然更大。第四,最为被动的是,案件引起村民不断上访,省电视台也对此进行了新闻报道,引发了一定的社会影响。

阅卷后,辩护人发现本案的证据存在一定的问题。

微信聊天记录证明2019年3月17日乔某峰才和乔某海提起填埋垃圾进行铺路一事,并发送现场照片给乔某海,但乔某海开始是反对填埋垃圾的。直至2019年3月20日,乔某海看到建筑垃圾太难看,才交代乔某峰处理好,不要被村委人员看见这些垃圾。换句话说,本案证据只能证实乔某海于2019年3月20日才默认林某等人倾倒建筑垃圾。

同时,林某、吴某、李某的供述证实,仅倾倒了2辆大货车垃圾即当场被抓,另有2辆货车的量未倾倒。

三人供述从2019年3月16日至3月21日共倾倒了约50辆大货车的垃圾,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证明本案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为近70万元。根据占比推算,3月21日共计4辆货车的垃圾污染环境致使公私财产损失约为7万元,也就是说,乔某海参与共同犯罪,致使公私财产损失已达追诉标准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所以,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确定的辩护策略是为乔某海争取存疑不起诉。

二、两难的选择——签不签认罪认罚具结书

虽经努力争取,多次沟通协商,检察院最终还是决定起诉乔某海、乔某峰,并对该案做认罪认罚具结,这时候,当事人面临要不要签具结书的问题。

一方面,检察机关没有建议适用缓刑。另一方面,辩护人认为乔某海污染环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以向当事人给出的意见是,暂不签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再灵活处理。

然而当事人担心如果不签具结书,在审判阶段可能更难以争取到缓刑,所以坚持签认罪认罚具结书。在乔某海是否签认罪认罚具结书的问题上,当事人和辩护人出现了意见分歧。

考虑到当事人的诉求,本着当事人自己对事实问题和辩护目标负责,律师对法律问题和辩护策略负责的原则,辩护人选择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在审判阶段做量刑辩护,全力争取适用缓刑。

三、一审辩护目标——全力争取适用缓刑

(一)庭前辅导

本案中,2019年3月17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乔某海在是否同意别人倾倒垃圾这个问题上,态度确实有些模棱两可,他本人在律师面前也多次做无罪辩解,但是既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辩护人也确定了做量刑辩护,对于2019年3月17日的微信聊天记录,辩护人叮嘱当事人无须主动提出无罪辩解,如果法官、检察官问起主观故意,再根据倾倒垃圾当日的心态如实回答,但仍保持认罪的态度。此外,当事人应该在诚恳认罪、悔罪的基础上,从积极修复生态环境、民营企业家的角度争取法官适用缓刑。

(二)庭前现场调查

为了解涉案地块的环境情况,辩护人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查阅当事人提供的租赁合同等证据材料,也进行了现场调查。结合当事人的陈述、租赁合同资料及现场调查情况,制作了可视化材料,说明涉案地块的污染情况、铺设砖渣等历史经过,希望借此简洁清晰地将案件情况呈现在办案人员面前,为其争取缓刑。

(三)全力配合政府工作,积极化解社会矛盾

村民的上访是案件适用缓刑最大的障碍。如果不能有效化解这个社会矛盾,就很难获得好的结果。因此,辩护人建议当事人全力配合政府的维稳工作,尽快恢复土地种植条件,化解社会矛盾。

当事人采纳了辩护人的建议,不但对涉案地块进行了农地复耕,而且对村民所提出的其他地块也进行了农地复耕,先后出资近200万元用于垃圾清运、环评质量检测、农地复耕等工作。整改后的环境质量调查报告专家评审意见证明,涉案土地的土壤符合农用地使用环境功能,地表水环境质量符合动能要求,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在可接受范围。

(四)辩护人举证

一审庭审过程中,辩护人举证的思路主要是围绕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证明被告人已经完成修复生态环境的证据,辩护人出示了现场图片、环境质量评审意见,以及村委出具的谅解书等材料,提出当事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关于“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情节较为轻微,可以适用缓刑。

另一方面是保护民营企业的证据,证明当事人系多家企业的经营者、股东,目前还参与多个政府项目以及民生项目工程。

(五)庭后再赴现场调查,提交补充法律意见

通过庭审,辩护人发现法官的关注点在于土地是否恢复种植条件,以及案件所引发的社会矛盾是否得到化解,而后者又取决于前者,所以土地恢复情况成为本案能否适用缓刑的关键所在。

虽然庭前已经多次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土地是否恢复种植条件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都是符合种植条件,但为了彻底打消法官的顾虑,并考虑到法官可能没有时间到现场调查,辩护人再次赴现场进行拍照,并将彩色打印的照片作为参考资料提交给法官,用最直观的方式展示现场恢复种植的情况。

最终,法官综合考量案件情况,对当事人判决适用缓刑。

 

辩护要点】

在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前,辩护人通过分析证据,确定的辩护策略是为乔某海做无罪辩护。审判阶段,辩护人做量刑辩护。下文的辩护意见是审查起诉阶段提交给检察院的辩护意见。

一、本案证据应认定乔某海于3月20日才同意林某等人倾倒建筑垃圾

一是根据微信聊天记录,证明3月17日乔某峰才和乔某海提起这事,并发送现场照片给他,但乔某海没有同意,其在微信中说“好垃圾的,不要让他填啦,放那些垃圾干什么”“阿苏说昨日填的好垃圾,抓了去都可以”“不要填什么垃圾,石佬自己会填的,不用理他”,至3月20日才说“看看那些垃圾好严重,为何不让他填105国道边的路边,村委人员难过关,叫他遮挡一下,被看到不好,很难看”“好难看,保安照相给村委人员看,快点堆好”“2万实在便宜了,埋了那么多”。可见,3月20日乔某海才默许,交代乔某峰快埋好,不要被村委人员刘某再看见这些垃圾。

二是林某等人均与乔某峰合谋倾倒垃圾,未指证乔某海;而乔某峰证明乔某海开始是反对的,后面才默认,叫他快点填垃圾,铺好路。

二、认定乔某海共同参与倾倒有害物质,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以上的证据不足

一是如上所言,乔某海于3月20日才默许倾倒垃圾。

二是林某、吴某、李某等人的证言证实,3月20日因勾机坏了而未倾倒垃圾,而3月21日仅倾倒了2辆大货车的垃圾就被抓,尚未倾倒的垃圾也仅有2辆货车的量。

三是林某、李某等人的证言证实从3月16日至3月21日共倾倒了约50辆大货车的垃圾,根据占比,3月21日共计4辆货车的垃圾污染环境致使公私财产损失约为7万元。

 

【法院观点】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上旬,林某(已判刑)经与吴某、李某(均已判刑)合谋后联系被告人乔某峰,准备在A市B镇某生态农庄旁的地块倾倒填埋建筑垃圾铺路牟利。作为案涉地块实际管理人的被告人乔某峰征得实际承租人其哥哥被告人乔某海同意后允许林某使用建筑垃圾铺路。林某承诺事成后给付人民币2万元给被告人乔某峰(后未支付)。接着,林某、吴某、李某联系装运垃圾的货车司机从深圳建筑工地运送建筑垃圾到上述地块倾倒填埋。吴某收取垃圾货运司机每车人民币600元,吴某在截留部分赃款后转交林某。

同年3月16日至21日,林某、吴某、李某联系约50辆装满夹杂部分生活垃圾的建筑废料(含砖渣、旧轮胎、胶合板、电线等)的货车到上述地块倾倒填埋。过程中,林某在偷填垃圾的肮脏程度和数量方面对被告人乔某峰有所隐瞒。其间,林某雇请陈某(已判刑)在现场操作挖机挖坑,方便货车倾倒垃圾并予填埋。为了统计倾倒垃圾车辆的数量,林某安排黎某(已判刑)用手机拍下倾倒垃圾的货车车牌发到微信群,并在现场指挥货车倾倒垃圾。黎某因此获许在现场捡垃圾获利。其间,林某等人倾倒填埋垃圾的行为被村治保巡逻人员发现,该村对案涉地块加强了巡逻观察。

同年3月21日晩,该村治保巡逻人员发现案涉地块倾倒填埋垃圾后立即报警。公安人员在现场查获装载固体建筑废物尚未倾倒的大型货车两台。经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评估,现场倾倒填埋的及现场查获的两车固体废弃物主要为建筑垃圾混合部分生活垃圾。现场水体样品中检出的氨氮、化学需氧量、挥发酚、汞检测数据均超出标准限值,最低超标0.67倍,最高超标467倍。将现场水质样品数据与邻近地表水监测数据比较,样品中的氨氮、化学需氧量、挥发酚、锌、锲、碑、汞检测数据均超出地表水平均值,最低超标4.1倍,最高超标2126.3倍。经鉴定,被告人乔某峰等人非法倾倒填埋的垃圾体积为2124立方米(含未倾倒的两车),折算1359吨(含未倾倒的两车),垃圾清运及处置总费用为人民币69.19万元。A市B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因本案支付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损害评估费用人民币18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乔某海、乔某峰配合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本案污染事件的调处工作,支付涉案地块环境检测、评估及垃圾清运、回填耕作土及围蔽值守费用等。2020年9月,经A市B镇生态环境保护局委托A市环境保护技术中心检测,涉案地块地表水符合对应的水环境功能要求,地下水污染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2021年6月1日,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乔某峰、乔某海。归案后,被告人乔某峰、乔某海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1年10月,经A市B镇生态环境保护局委托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涉案地块已满足农用地的用地要求。

......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峰、乔某海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填埋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乔某峰、乔某海已支付涉案污染地块的检测、评估及垃圾清运、耕作土回填等费用,涉案地块已满足农用地的用地要求,涉案地块地表水符合对应的水环境功能要求,地下水污染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可以对被告人乔某峰、乔某海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乔某峰、乔某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在垃圾倾倒填埋过程中,林某就偷填垃圾的肮脏程度和数量方面对被告人乔某峰有所隐瞒,可以对被告人乔某峰、乔某海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乔某峰、乔某海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

被告人乔某峰、乔某海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乔某峰、乔某海已支付垃圾清运、农地复耕等费用,涉案地块已恢复农用地功能,两被告人均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乔某峰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乔某峰没有实际获利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乔某海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乔某海是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林某物色倾倒填埋垃圾的地块,得到被告人乔某峰的支持,被告人乔某峰又征得被告人乔某海的同意,被告人乔某峰、乔某海贪图小利放任、默许林某等人倾倒填埋大量垃圾,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乔某峰、乔某海在本案中的作用不可或缺,并非起次要作用,该点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乔某海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乔某海在林某等人填埋垃圾的第五天主动要求刘某报警,一定程度上阻止了污染行为的继续的辩护意见,经查,林某等人倾倒填埋垃圾过程中,村治保人员已发现案情并加强巡逻观察,2019年3月21日晩发现案情后村治保人员立即报警,该案的破获与被告人乔某海是否主动要求刘某报警,没有因果关系,该点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第(九)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乔某海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办案总结】

这个案件事实并不复杂,但破坏生态环境案件在争取缓刑方面的难度较大。这个案件的事实方面、证据审查方面难度都不大,但是辩护人在辩护思路的决策方面,还是比较纠结。下文总结了几点办案感悟。

一、审前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的案件,并不必然适用缓刑

刑事律师而言,这是一个常识。相信很多律师都办理过审前被取保候审,但是最终被判处实刑的案件。谈这个常识性问题,是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很多当事人想当然地认为,审前被取保候审了,判缓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情,这种想法进而影响到律师的判断,尤其是这种想法一旦被法官捕捉到,法官可能会有抵触心理,就会变得很被动;二是有的律师持一种绝对的独立辩护观点,认为只要被告人是认罪(认事实)的,作为辩护人无论发表何种无罪辩护意见,都不会对最终的判决结果产生不利影响,但往往因为律师的辩护策略失误,导致审前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最终被判处实刑。

所以,作为辩护人,对于审前当事人没有被羁押的刑事案件,一方面要有足够的重视,另一方面要慎重做无罪辩护,关键还是找到案件的核心辩点,针对核心辩点说服法官。

刑事案件的结果受案件引发的社会问题、办案人员个人因素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只有综合考量各种情形才能对案件作出相对准确的预测。就本案来说,能否有效恢复涉案地块种植条件,是化解社会矛盾、适用缓刑的关键所在。

二、律师在做刑事辩护的同时,还要有刑事风险防控的意识

在这个案件中,因为此前法院已经将直接倾倒建筑垃圾的其他几人以污染环境案定罪,所以辩护人一直按照污染环境的思路开展辩护工作,但随着与当事人沟通的深入,以及现场实地走访,辩护人发现,涉案土地还存在硬底化的情况。因为涉案土地的性质是农用地,所以只要达到法律规定的起刑点,该案就有可能涉及到非法占用农用地这个罪名。

为此,辩护人与当事人详细地核实了现场硬底化的情况,并让当事人如实将硬底化的面积进行统计。最后发现,现场的硬底化并非乔某海所为,而是转租给他人以后,其他承包人所实施的。另外,根据与村里的土地租赁合同,租赁土地的用途是做花木场使用,在经营花木场的过程中,确实需要修建道路用于大型吊车的通行,所以,这种硬底化的行为情节轻微,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律师在做刑事辩护的同时,不但要有刑事风险防控的意识,还要将这种意识贯彻在刑事辩护的始终,而且越早防控越好。很简单的道理,既然律师能发现刑事风险,那么,常年办理刑事案件的检察官没有道理发现不了。所以,越早发现,越早防范,主动权还在辩方手上。而一旦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要求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新的犯罪事实,那就会变得被动。

三、律师要坚持自己的辩护意见,更要尊重当事人的意见

这个案件中明显存在律师与被告人的观点冲突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到底谁说了算?这涉及到律师的独立辩护权问题。

律师的独立辩护权是大陆法系职权主义诉讼构造的产物,在职权主义模式下,律师必须和法检站在一起,控辩审三方都是为了发现真相而设置的不同诉讼角色,只不过是从不同角度实现这一目标而已。法官有诉讼关照义务,检察官有客观公正义务,法官和检察官都在考虑被告人的利益,似乎就没有律师什么事了。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官的诉讼关照义务和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都是严重缺失的,所以,在这种理念下所产生的律师的独立辩护权就值得辩护人反思,因为过分地强调律师的独立辩护,就有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律师的辩护权来源于被告人的委托,这种委托是一种私人的契约,是第一位的。也就是说,律师的职责并不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用田文昌老师的话说就是,律师既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既不代表正义,也不代表邪恶。律师的职责,是维护当事人利益最大化,通过每一个案件维护每一个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才是律师对法治最大的贡献。

笔者认为,当律师与被告人发生冲突时,律师的任何辩护意见都要与被告人沟通,并尽量达成一致意见,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可以考虑退出辩护。

那么这种沟通的方法是怎样的呢?或者说律师的独立辩护权的限度是什么呢?简单来说,就是事实问题被告人负责,法律问题律师负责。被告人决定是做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律师决定具体采用什么手段来达到被告人确定的辩护目标。

有效辩护之所以难,在于辩护人能否将案件全部阻碍辨识清楚,并通过有效手段将其一一解决。还是那句话,刑辩律师犹如在黑夜中打着灯笼在悬崖边上给人带路的行者,经验丰富的刑辩律师能够通过自己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引导当事人走过人生中这段艰险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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