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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苏春妹律师为其辩护,获轻判

发布时间:2022-11-23 15:13:57 浏览:2199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谢某某走私普通货物罪

结果:轻判

亮点:成功将当事人和走私的打团伙剥离(大团伙的涉案金额高达6.577亿多),有效降低了涉案金额(54万多),并认定了从犯

焦点:当事人的行为定性为走私普通货物罪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封面语:谢某某伙同他人走私香烟8825 条,偷逃税款542592.22元人民币。苏春妹律师介入后,经充分的辩护工作,成功说服法官将将谢某某认定为从犯并对其轻判。

 

二、案情简介

2015年7月起,被告人谢某某与徐某某纠合,由徐某某雇请杨某从中越边境广西某市货场将进口香烟及专供出口型国产倒流香烟广东某市某镇某村卖给谢某某,谢某某再运至广东省某市销售给林某某。谢某某合计走私香烟8825 条,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偷逃税款542592.22元人民币。

 

、办案过程

1、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了嫌疑人,了解到他和同时被抓的大走私团伙之间的业务没有关联,审查起诉阶段重点审查这方面的证据同时论证到位,争取到起诉是已经剥离。

2、审判阶段只需要对其所起作用和行为性质进行努力即可。

 

四、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认定谢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应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主要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谢某某既没有偷逃税款的主观故意,也没有逃避海关监管的客观行为,不属于直接向走私人员非法收购走私香烟,其行为不符合刑法第153、155条的规定,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一)本案中被告人谢某某为了生计,到广西某市下面的村子里找到徐某某,并约定让徐某某向其提供香烟,谢某某向徐某某购买香烟是因为徐某某提供的香烟价格比较便宜,并不是为了逃避海关的监管,不是为了偷逃税款,其亦不清楚该香烟是走私入境的香烟。

(二)谢某某向徐某某提出购买香烟的意向后,徐某某即派人将香烟送到廉江给谢某某,然后谢某某再将香烟运输到广东省某市进行销售,谢某某的运输途径并没有经过边境之地,没有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

(三)徐某某并不是直接走私人员,其是接受了谢某某的订货后再从他人手中购买走私香烟转手销售给谢某某,故谢某某不是直接向走私人员收购走私香烟,其与徐某某之间买卖香烟不是第一手交易,而是经过多手交易,依法不属于直接走私或间接走私。

(四)徐某某销售给谢某某的香烟的来源不明,没有证据证明该涉案香烟属走私香烟,故亦无法证明有偷逃关税的行为。

二、谢某某明知徐某某向其提供的香烟来源不明,仍然向徐某某购买并运输到某市进行销售,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谢某某的上游犯罪徐某某充其量属于间接走私,现没有证据证实谢某某与徐某某之间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故谢某某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其应定为徐某某下游犯罪中的其中一个犯罪,应定性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三、谢某某销售的香烟数量不多,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五、裁判结果

谢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六、办案心得

   做罪轻辩护时,其中一个方向就是改变定性,但有观点认为辩护人只能做不构成A罪的辩护,不能做不构成A罪(重罪)但构成B罪(轻罪)的辩护。笔者不认同这样的观点。

    笔者认为拟做改变定性的辩护如果是经过充分论证和沟通,征得当事人及其家属同意的,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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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苏春妹律师为其辩护,获轻判

发布时间:2022-11-23 15:13:57 浏览:2199次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谢某某走私普通货物罪

结果:轻判

亮点:成功将当事人和走私的打团伙剥离(大团伙的涉案金额高达6.577亿多),有效降低了涉案金额(54万多),并认定了从犯

焦点:当事人的行为定性为走私普通货物罪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封面语:谢某某伙同他人走私香烟8825 条,偷逃税款542592.22元人民币。苏春妹律师介入后,经充分的辩护工作,成功说服法官将将谢某某认定为从犯并对其轻判。

 

二、案情简介

2015年7月起,被告人谢某某与徐某某纠合,由徐某某雇请杨某从中越边境广西某市货场将进口香烟及专供出口型国产倒流香烟广东某市某镇某村卖给谢某某,谢某某再运至广东省某市销售给林某某。谢某某合计走私香烟8825 条,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偷逃税款542592.22元人民币。

 

、办案过程

1、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了嫌疑人,了解到他和同时被抓的大走私团伙之间的业务没有关联,审查起诉阶段重点审查这方面的证据同时论证到位,争取到起诉是已经剥离。

2、审判阶段只需要对其所起作用和行为性质进行努力即可。

 

四、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认定谢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应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主要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谢某某既没有偷逃税款的主观故意,也没有逃避海关监管的客观行为,不属于直接向走私人员非法收购走私香烟,其行为不符合刑法第153、155条的规定,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一)本案中被告人谢某某为了生计,到广西某市下面的村子里找到徐某某,并约定让徐某某向其提供香烟,谢某某向徐某某购买香烟是因为徐某某提供的香烟价格比较便宜,并不是为了逃避海关的监管,不是为了偷逃税款,其亦不清楚该香烟是走私入境的香烟。

(二)谢某某向徐某某提出购买香烟的意向后,徐某某即派人将香烟送到廉江给谢某某,然后谢某某再将香烟运输到广东省某市进行销售,谢某某的运输途径并没有经过边境之地,没有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

(三)徐某某并不是直接走私人员,其是接受了谢某某的订货后再从他人手中购买走私香烟转手销售给谢某某,故谢某某不是直接向走私人员收购走私香烟,其与徐某某之间买卖香烟不是第一手交易,而是经过多手交易,依法不属于直接走私或间接走私。

(四)徐某某销售给谢某某的香烟的来源不明,没有证据证明该涉案香烟属走私香烟,故亦无法证明有偷逃关税的行为。

二、谢某某明知徐某某向其提供的香烟来源不明,仍然向徐某某购买并运输到某市进行销售,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谢某某的上游犯罪徐某某充其量属于间接走私,现没有证据证实谢某某与徐某某之间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故谢某某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其应定为徐某某下游犯罪中的其中一个犯罪,应定性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三、谢某某销售的香烟数量不多,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五、裁判结果

谢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六、办案心得

   做罪轻辩护时,其中一个方向就是改变定性,但有观点认为辩护人只能做不构成A罪的辩护,不能做不构成A罪(重罪)但构成B罪(轻罪)的辩护。笔者不认同这样的观点。

    笔者认为拟做改变定性的辩护如果是经过充分论证和沟通,征得当事人及其家属同意的,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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