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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强无罪案例】企业家虚开发票罪获不起诉!

发布时间:2023-02-19 18:44:48 浏览:2770次 案例二维码

承办律师:安徽金亚太(阜阳)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 郑强

                   安徽金亚太(阜阳)律师事务所品宣部主任 徐静雯

一、案情简介

洪某系本地知名企业家,从黄某处承包了一处消防工程。工程结束后黄某拖欠工程款,并要求洪某提供等额发票,否则拒不支付欠款。洪某为索要工程欠款,被迫向黄某提供了虚开的发票,虚开发票价税合计金额累计200万元。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立即联系承办检察官详细沟通案件细节,并与当事人核实案件具体情况,制定出最优的辩护方案。并向检察官提交了《法律意见书》,从当事人的企业情况、认罚认缴、构成坦白、减轻情节等方面充分阐述观点。

2022年5月31日,在充分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基础上,承办检察官就本案是否适用不起诉决定举行了听证会,在场的听证员一致认为本案可以适用不起诉决定。

经过N县人民检察院检委会讨论决定,依法对洪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于2022年6月8日送达不起诉决定书。

三、辩护思路

本案辩护思路为:

(一)洪某因索要工程款而被迫开票,主观恶性不大,且没有获利。

(二)洪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其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社会危害性小、自愿补缴税收,无再犯可能性。

(三)对洪某不予起诉,符合“六稳六保”以及“少捕慎诉”的政策。

四、办案结果

N县检察院认为洪某符合不起诉条件,决定对洪某不起诉。

企业家及其企业对金亚太办案律师团队办案效率及效果非常满意,并适时送来锦旗、鲜花以示感谢。

五、律师寄语

郑强律师表示:救一名企业家就是救活一个企业,就是对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让企业“留下来,活下去,发展好”的最好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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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强无罪案例】企业家虚开发票罪获不起诉!

发布时间:2023-02-19 18:44:48 浏览:2770次

承办律师:安徽金亚太(阜阳)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 郑强

                   安徽金亚太(阜阳)律师事务所品宣部主任 徐静雯

一、案情简介

洪某系本地知名企业家,从黄某处承包了一处消防工程。工程结束后黄某拖欠工程款,并要求洪某提供等额发票,否则拒不支付欠款。洪某为索要工程欠款,被迫向黄某提供了虚开的发票,虚开发票价税合计金额累计200万元。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立即联系承办检察官详细沟通案件细节,并与当事人核实案件具体情况,制定出最优的辩护方案。并向检察官提交了《法律意见书》,从当事人的企业情况、认罚认缴、构成坦白、减轻情节等方面充分阐述观点。

2022年5月31日,在充分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基础上,承办检察官就本案是否适用不起诉决定举行了听证会,在场的听证员一致认为本案可以适用不起诉决定。

经过N县人民检察院检委会讨论决定,依法对洪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于2022年6月8日送达不起诉决定书。

三、辩护思路

本案辩护思路为:

(一)洪某因索要工程款而被迫开票,主观恶性不大,且没有获利。

(二)洪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其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社会危害性小、自愿补缴税收,无再犯可能性。

(三)对洪某不予起诉,符合“六稳六保”以及“少捕慎诉”的政策。

四、办案结果

N县检察院认为洪某符合不起诉条件,决定对洪某不起诉。

企业家及其企业对金亚太办案律师团队办案效率及效果非常满意,并适时送来锦旗、鲜花以示感谢。

五、律师寄语

郑强律师表示:救一名企业家就是救活一个企业,就是对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让企业“留下来,活下去,发展好”的最好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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