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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岳某某危险驾驶案,内蒙古法砥律师事务所沈心宇律师、潘麒远律师为其辩护,本案酒精值195.07mg/100ml

发布时间:2023-08-19 20:29:40 浏览:2129次 案例二维码

案件信息:

2022年09月 14日XX时XX分许,岳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某某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某某街交汇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法医对其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195.07mg/100ml,岳某某对此检验结果无异议。认定岳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

 

辩护意见:

一、岳某某系为了给他人挪车而酒后驾驶车辆,未发生交通事故,情节显著轻微,无社会危险性,不应作为犯罪处理,根据最高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的规定,结合最高院指导案例及类案所确立的裁判规则,本案属于法定不起诉的情形

(一)岳某某酒后挪车,情节显著轻微,不应作为犯罪处理

(二)根据最高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的相关规定,本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应当不予定罪处罚

(三)根据最高院指导案例及类案裁判规则,本案属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未发生严重后果,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二、岳某某在尚未接受讯问,并于鉴定文书出具之前自动投案,应认定为自首,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酌定不起诉条件

三、岳某某系初犯,没有其他犯罪记录,到案后如实供述,诚恳悔罪,一直愿意认罪认罚,恳请检察机关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四、岳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两家企业多年来参与了多项政府重大、惠民工程,多次获得褒奖,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出发,为优化我市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及少捕慎诉的刑事司法政策,建议检察机关对岳某某不予起诉

综上所述,岳某某系酒后挪车,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主观恶性较小,初犯,诚恳悔罪,情节显著轻微,未发生交通事故,社会危害性较小。恳请人民检察院结合岳某某的认罪悔罪态度,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出发,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对本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经辩护人调取执法记录仪视频材料后出具补充意见:

一、本案血样提取及送检过程存在严重程序违法

(一)血样提取过程没有见证人见证,《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中亦没有见证人签字,系严重程序违法

经查阅执法记录仪视频,在对岳某某提取血样的过程中,办案机关全程没有邀请见证人进行见证,在案《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证据材料卷第23页)中亦没有见证人签字。

(二)本案侦查机关未对血样立即送检,亦未经过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系严重程序违法

岳某某血液提取时间为2022年9月14日23时37分,送检时间为2022年9月15日12时01分,并未立即送检,中间间隔12小时24分钟,且全案并没有未立即送检经过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的相关证据,系严重程序违法。

二、血液提取过程中是否使用无酒精材料存疑,形成的检材是否合规且无污染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执法记录仪记录的抽血视频中,对于关键信息未予充分采集。虽然《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中记录的消毒液名称为“无酒精碘伏”,但在执法视频中并未记录到使用的消毒液是否是“无酒精碘伏”,故消毒材料是否是无酒精材料存疑。并且,执法视频中现场抽取血样的操作台面还有酒精消毒剂(案发于疫情防控期间,酒精消毒较为常用)。

三、办案民警未保障当事人权利,违反法律规定

本案中,经查看执法记录仪视频,在血液提取至保存的过程中,办案民警未通知岳某某家属,亦未告知岳某某该项权利,违反了上述规定。

四、本案血样保存过程不符合规定,不排除已变质的可能

提取的血样未全程低温保存,不排除血样变质的可能,导致鉴定结论有误。

五、本案交通民警未按规定对当事人血样提取过程全程监控,无法排除血液样本被污染的可能

经查看执法记录仪视频,在血液样本运送过程中,缺失2022年9月15日0时7分至0时29分之间的视频,未按照规定全程监控,无法排除血液样本被污染的可能。

六、对岳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的检验结果高于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不符合常理,检验结果不能达到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依法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岳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的时间是2022年9月14日23时10分,血液提取的时间是2022年9月14日23时37分,血液送检时间是2022年9月15日12时01分,一般来说,由于呼气式酒精检测在前,血液提取在后,血醇会在体内降解一部分,在送检过程中也会降解一部分,故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不应高于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更不应出现高达12.07mg/100ml的差异结果。

 

案件结果:

本案目前正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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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1条)
  • 潘龙

    目前的思路存在偏差

    2023-08-23 17:3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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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岳某某危险驾驶案,内蒙古法砥律师事务所沈心宇律师、潘麒远律师为其辩护,本案酒精值195.07mg/100ml

发布时间:2023-08-19 20:29:40 浏览:2129次

案件信息:

2022年09月 14日XX时XX分许,岳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某某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某某街交汇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法医对其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195.07mg/100ml,岳某某对此检验结果无异议。认定岳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

 

辩护意见:

一、岳某某系为了给他人挪车而酒后驾驶车辆,未发生交通事故,情节显著轻微,无社会危险性,不应作为犯罪处理,根据最高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的规定,结合最高院指导案例及类案所确立的裁判规则,本案属于法定不起诉的情形

(一)岳某某酒后挪车,情节显著轻微,不应作为犯罪处理

(二)根据最高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的相关规定,本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应当不予定罪处罚

(三)根据最高院指导案例及类案裁判规则,本案属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未发生严重后果,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二、岳某某在尚未接受讯问,并于鉴定文书出具之前自动投案,应认定为自首,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酌定不起诉条件

三、岳某某系初犯,没有其他犯罪记录,到案后如实供述,诚恳悔罪,一直愿意认罪认罚,恳请检察机关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四、岳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两家企业多年来参与了多项政府重大、惠民工程,多次获得褒奖,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出发,为优化我市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及少捕慎诉的刑事司法政策,建议检察机关对岳某某不予起诉

综上所述,岳某某系酒后挪车,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主观恶性较小,初犯,诚恳悔罪,情节显著轻微,未发生交通事故,社会危害性较小。恳请人民检察院结合岳某某的认罪悔罪态度,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出发,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对本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经辩护人调取执法记录仪视频材料后出具补充意见:

一、本案血样提取及送检过程存在严重程序违法

(一)血样提取过程没有见证人见证,《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中亦没有见证人签字,系严重程序违法

经查阅执法记录仪视频,在对岳某某提取血样的过程中,办案机关全程没有邀请见证人进行见证,在案《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证据材料卷第23页)中亦没有见证人签字。

(二)本案侦查机关未对血样立即送检,亦未经过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系严重程序违法

岳某某血液提取时间为2022年9月14日23时37分,送检时间为2022年9月15日12时01分,并未立即送检,中间间隔12小时24分钟,且全案并没有未立即送检经过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的相关证据,系严重程序违法。

二、血液提取过程中是否使用无酒精材料存疑,形成的检材是否合规且无污染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执法记录仪记录的抽血视频中,对于关键信息未予充分采集。虽然《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中记录的消毒液名称为“无酒精碘伏”,但在执法视频中并未记录到使用的消毒液是否是“无酒精碘伏”,故消毒材料是否是无酒精材料存疑。并且,执法视频中现场抽取血样的操作台面还有酒精消毒剂(案发于疫情防控期间,酒精消毒较为常用)。

三、办案民警未保障当事人权利,违反法律规定

本案中,经查看执法记录仪视频,在血液提取至保存的过程中,办案民警未通知岳某某家属,亦未告知岳某某该项权利,违反了上述规定。

四、本案血样保存过程不符合规定,不排除已变质的可能

提取的血样未全程低温保存,不排除血样变质的可能,导致鉴定结论有误。

五、本案交通民警未按规定对当事人血样提取过程全程监控,无法排除血液样本被污染的可能

经查看执法记录仪视频,在血液样本运送过程中,缺失2022年9月15日0时7分至0时29分之间的视频,未按照规定全程监控,无法排除血液样本被污染的可能。

六、对岳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的检验结果高于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不符合常理,检验结果不能达到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依法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岳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的时间是2022年9月14日23时10分,血液提取的时间是2022年9月14日23时37分,血液送检时间是2022年9月15日12时01分,一般来说,由于呼气式酒精检测在前,血液提取在后,血醇会在体内降解一部分,在送检过程中也会降解一部分,故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不应高于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更不应出现高达12.07mg/100ml的差异结果。

 

案件结果:

本案目前正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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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潘龙

    目前的思路存在偏差

    2023-08-23 17:3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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