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3年152号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10日,D某某因涉嫌被大理市某公安局刑事拘留。
二、办案过程
当事人家属委托卓安(昆明)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部黄昕睿律师负责该案,为D某某进行辩护。通过会见当事人D某某,就涉案的事实进行反复确认,并与承办警官多次沟通,提交申请书,最终获得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决定,成功为其取保。
三、办案思路
结合本案的客观事实以及D某某的陈述,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D某某并不明知其所走账的五笔款项系上游犯罪既遂后的违法犯罪所得,其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理由如下:
2023年2月中旬,犯罪嫌疑人D某某所工作的位于西双版纳的XX酒吧,常客A某告知犯罪嫌疑人D某某其银行卡因转账次数过多被银行冻结现需要进行解封操作,但其现在急需用钱,则让犯罪嫌疑人D某某帮忙收取转账后到银行取现给A某作为生活日常支出,A某作为嫌疑人D某某工作的酒吧常客,又因为是较易操作的小事,其出于帮忙的心态,在收到A某让其朋友所操作的转给D某某的一笔款项人民币29400元后,犯罪嫌疑人D某某就用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在银行ATM机取钱29400元,后交付给A某。第二天A某同样向其转账让其帮忙取钱,D某某在收到A某转账四笔共计七万多元后,同样采取使用银行储蓄卡ATM机取钱的形式将这七万多元交付给A某,后A某则支付现金1000元给D某某作为其这两日帮忙取钱的跑腿好处费。A某在整个过程中都从未告知过犯罪嫌疑人D某某此笔款项系违法犯罪所得,D某某只以为该款项系A某的合法劳动所得,直至刀某某被派出所电话通知去本案了解案情做询问笔录时,D某某才在承办刑警的告知下得知其曾帮A某转账款项系上游的赃款。
根据《》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处的明知在刑法体系中虽不要求对赃物或者赃款有确定性的认识,但仍然需要犯罪嫌疑人知道或者可能赃物或者赃款系犯罪所得。本案中,刀某某从头到尾均不知情,在收取艾某给其的现金1000元也只以为是艾某出于人情世故麻烦刀富东跑腿取钱的费用。犯罪嫌疑人刀某某并未达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观明知要件,其存在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高度可能性,因此辩护人建议公安机关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四、办案结果
经过黄昕睿律师的努力,承办警官采纳辩护律师的法律意见,以采取取保候审不致于发生社会危险性为由,对D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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