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3年157号
一、案情简介
H某某涉,2021年6月A市某区一审法院认定H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决一年一个月,并处伍仟元,H某某未上诉,机关未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并已执行完毕。2022年8月A市检察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抗诉,认为原判决有误,定罪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重罪轻判。应当认定H某某行为构成,依法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A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二、办案过程
(一)2022年10月,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韦皖子、韦端宁律师接受H某某委托为其进行辩护。
(二)与H某某详细了解案件情况、申请查阅原案件材料,深入分析案件,指导H某某收集相关有利证据,接受委托后,两位律师向H某某详细了解案件情况,以及听取H某某对再审抗诉认定的事实和罪名意见,并向其解答法律相关规定,沟通本案辩护思路和策略。
(三)前往法院进行阅卷,全面分析案情、查阅法律规定,进行类案检索,对司法实务的观点、认定进行详细分析,确定辩护思路。
(四)收集有利证据:向H某某详细了解相关情况,指导收集有利的新证据材料。
(五)充分的庭审准备:开庭前,做大量的工作,写好详细的发问提纲、质证提纲以及庭审辩护提纲,庭前与当事人充分沟通,争取良好的庭审效果,为开庭做好充足的准备。
(六)良好的庭审效果:通过发问、质证、辩护,将有利事实全面呈现法庭,坚持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认定,指出再审抗诉新证据证据能力和证明力问题,认定事实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问题。并在庭后再次提交详细的辩护词、类案参考。
三、辩护思路
(一)主观上,本案H某某,只是动态携带毒品,数量亦没有明显超过其正常的吸食量,没有使毒品进入非法流通的意图,不具有实施运输毒品的主观故意。从其通讯记录、行动轨迹等可以看出H某某向G某某购买毒品外,没有与其他涉毒人员联系,也没有异常交易记录等,从而可以查明H某某没有贩卖、运输毒品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二)H某某被查获时不属于运输状态,是否有运输行为,要结合H某某本案的主观目的是否具有让毒品流向社会的现实危险性。证据上看,H某某的行踪轨迹包括从A地到B地,再到C地,再到客运站被抓获的整个过程已经被公安机关定位。H某某属于短距离的运送毒品,而不是长距离的运送毒品,应该认定为持有毒品。且H某某在客运站站前广场其并没有购买车票及进入安检,H某某从B地到A地拼车的车主发过要求要回B地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认定H某某存在有抗诉意见书内说到的"H某某将上述毒品携带至客运站站前停车场,伺机返程"的事实,不能够得出唯一的结论。因此不属于运输状态。
(三)再审庭审抗诉机关是根据2015年的会议纪要来提出抗诉,没有证据证明H某某有贩卖毒品等其他行为,且数量较大的认定为运输毒品。再审庭审中H某某也供述了其只是要吸食毒品,并没有其他的用途,且在案证据也可以证实其没有其他的用途。结合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来看,短距离的运输没有证据证明其要贩卖,不具有独立评价为运输毒品的价值,应当定非法持有毒品更符合本案的客观真实性。 抗诉机关机械的使用武汉的会议纪要,可能会导致罪行不相适应,抗诉意见违背毒品运输罪的立法目的,属于扩大打击面。
(四)原判认定的事实没有错误,且采纳了原公诉机关定罪量刑建议,如此情况下,上级检察机关又以量刑不当提起抗诉,侵害了裁判的权威和稳定性,原判决H某某认罪认罚,原判决也采信了原公诉机关认罪认罚的建议,原公诉机关对原判决未提出抗诉。在原判执行完毕后,上级检察院认为原判决量刑不当而抗诉,属于反言抗诉,浪费了司法资源,也直接损害了认罪认罚被告人的合理期待的正当利益。
(五)H某某对其所持有的毒品没有造成流通扩散,未造成严重后果,H某某对本案判处刑事处罚后,已经深刻悔改,戒掉了多年的吸毒史,已经回归正常生活工作。
四、办案结果
2023年10月20日,A市中级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审判决。
五、办案心得
抱着机会仅有一次的信念。
本案是检察机关通过刑事审判监督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抗诉的案件,且抗诉后的罪名和量刑与原判决相差太大,一旦被认定抗诉罪名当事人将面临七年以上量刑。承办律师很少碰到的再审抗诉案件,对于辩护律师而言,有相当大的压力。除了需要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及时调查取证外,更重要的是通过查阅原审卷宗材料发现问题、寻找突破口,最终细心、认真、专业是律师工作成功的关键。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