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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西安刑辩律师商瑶、李靖为其辩护,获不予起诉

发布时间:2024-01-17 12:16:44 浏览:780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22年5月14日10时许,在某小区楼下被害人Z某违反小区装修协议在周末装修,产生的噪音较大,而在物业与Z某多次交涉无果且Z某家人还恶言相向之后,H某遂与邻居Z某产生纠纷,二人发生撕扯后H某用右脚将Z某绊倒在地,导致Z某右侧第5、6、7肋骨骨折。后经鉴定,被害人Z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H某在得知Z某的伤情之后于当日前往医院探望,随后便主动到公安局说明情况。

 

、办案过程

H某被取保候审后,其来至北京市博儒(西安)律师事务所,委托事务所商瑶律师、李靖(实习)律师为其进行辩护。

商瑶、李靖(实习)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H某开展了以下工作:

1、多次与H某沟通案情,为其普及法律知识、缓解焦虑情绪

商瑶、李靖(实习)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和H某沟通了解了案件相关情况,为其普及了涉案罪名的相关法律知识,并结合案情为其分析预测了本案的走向及结果,同时告知了其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及时疏导了H某以其家属的焦虑情绪。

而在案件承办过程中,商瑶、李靖(实习)律师也多次联系H某告知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反馈了办案进度。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商瑶、李靖(实习)律师多次组织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分析研讨,集思广益,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较为清晰的办案思路,也为本案制定了详细的辩护计划。

3、带领H某及其家属积极联系被害人Z某取得谅解

在确定了本案的辩护思路之后,商瑶、李靖(实习)律师带领H某及其家属及时与被害人Z某取得联系,积极向其赔礼道歉,并协助H某和对方沟通赔偿事宜,最终成功取得了Z某的谅解,并请其出具了书面的谅解书,同时签署了和解协议。

4、与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沟通,积极开展辩护工作

为最大限度的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商瑶、李靖(实习)律师从侦查阶段开始至审查起诉阶段,多次同办案民警及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沟通案情,期间向该二单位先后提交了重新鉴定申请书、成伤原因鉴定申请书、取保候审申请书、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不起诉法律意见书等多份法律文书,并就案件情况与侦查、检察机关进行了多次沟通与研讨。

 

、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辩护人认为H某犯罪情节轻微,危害性不大,依法可以对其免与刑事处罚。

1、本案系邻里纠纷,且因受害人过错而引发,H某主观恶性较小。本案并非H某主动挑事伤害对方,而是被害人Z某一家在周末装修扰民,且在物业多次交涉无果后依旧气焰嚣张,还对嫌疑人H某及其妻子恶语相向的过错在先,从而导致犯罪嫌疑人H某一时怒气上头情绪失控才导致了本案的发生,其主观恶性较小,且整个过程也十分短暂。并且,根据案卷中的监控视频截图可见,事实上双方发生冲突后属于互殴的情形,被害人Z某与其妻子均有反击H某,而H某身体也确有多处淤青及被抠破的伤疤,只是未达到轻伤以上的程度。

2、犯罪嫌疑人H某悔罪态度良好,并具有自首情节。根据《抓获经过》:“当天下午,嫌疑人H某主动来到派出所配合调查”可知,犯罪嫌疑人H某在得知Z某受伤住院之后,在公安机关未传唤的情况下,主动到辖区派出所向民警说明情况,坦白供述,故其存在自首的情节。并且在被取保候审之后,面对民警的讯问或者传唤时,从来都是随传随到,积极按时的到派出所接受讯问,积极配合办案单位的工作,可见其悔罪态度良好,从来没有过逃避责任、逃避法律的想法。

3、犯罪嫌疑人H某及其家属,在案发后多次向被害人Z某赔礼道歉,也已取得了被害人Z 某的谅解,且Z某也表示愿意不在追究H某的责任,并出具了书面的谅解书,双方也签署了和解协议。

4、犯罪嫌疑人H某此前表现良好,具有稳定的工作,从1997年开始工作一直恪守岗位,曾多次被市公安局评为“经济保卫系统的先进个人”,从未有过违法行为或不良前科,其一直是公认的本分、守法的好公民。因此其人身危险性也很小,本案也系其初犯。

5、犯罪嫌疑人H某的身体及家庭情况不适合被判处监禁刑。H某患有胆囊结石、急性胆囊炎、肝左叶小囊肿、心绞痛、神经性耳鸣等多种疾病,需要长期不间断服用药物。尤其是胆囊结石伴有急性胆囊炎更是随时可能需要进行手术治疗,否则一旦延误治疗可能会引起病人休克而直接威胁到病人的生命安全。因此,H某的身体情况不适合被判处监禁刑。其次,犯罪嫌疑人H某的父亲在此事发生后不久就已离世,其母亲也已七十多岁,且做过重大手术,身体三好两歹,一日不如一日。并且其岳父岳母,膝下无子,随着年龄增大也是各种并发症不断,一直以H某为主心骨。也即H某受着三位老人的殷切关注,而三位老人也主要靠着H某去赡养,由此从家庭角度考虑H某也不适合被判处监禁刑。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H某系初犯,其表现一惯良好,曾多次被市公安局评为表扬,并且其主观恶性较小,认错态度十分良好,具有自首情节,而双方又系邻里,也取得了被害人Z某的原谅,双方也已签署和解协议。故辩护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及《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相关规定,可以对H某不予提起公诉

 

、办案结果

公诉机关接受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H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书面谅解情节,最终决定对H某不起诉。2023年7月19日,公诉机关出具不起诉决定书(某检刑不诉〖2023〗X号),决定对Z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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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西安刑辩律师商瑶、李靖为其辩护,获不予起诉

发布时间:2024-01-17 12:16:44 浏览:780次

一、案情简介          

2022年5月14日10时许,在某小区楼下被害人Z某违反小区装修协议在周末装修,产生的噪音较大,而在物业与Z某多次交涉无果且Z某家人还恶言相向之后,H某遂与邻居Z某产生纠纷,二人发生撕扯后H某用右脚将Z某绊倒在地,导致Z某右侧第5、6、7肋骨骨折。后经鉴定,被害人Z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H某在得知Z某的伤情之后于当日前往医院探望,随后便主动到公安局说明情况。

 

、办案过程

H某被取保候审后,其来至北京市博儒(西安)律师事务所,委托事务所商瑶律师、李靖(实习)律师为其进行辩护。

商瑶、李靖(实习)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H某开展了以下工作:

1、多次与H某沟通案情,为其普及法律知识、缓解焦虑情绪

商瑶、李靖(实习)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和H某沟通了解了案件相关情况,为其普及了涉案罪名的相关法律知识,并结合案情为其分析预测了本案的走向及结果,同时告知了其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及时疏导了H某以其家属的焦虑情绪。

而在案件承办过程中,商瑶、李靖(实习)律师也多次联系H某告知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反馈了办案进度。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商瑶、李靖(实习)律师多次组织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分析研讨,集思广益,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较为清晰的办案思路,也为本案制定了详细的辩护计划。

3、带领H某及其家属积极联系被害人Z某取得谅解

在确定了本案的辩护思路之后,商瑶、李靖(实习)律师带领H某及其家属及时与被害人Z某取得联系,积极向其赔礼道歉,并协助H某和对方沟通赔偿事宜,最终成功取得了Z某的谅解,并请其出具了书面的谅解书,同时签署了和解协议。

4、与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沟通,积极开展辩护工作

为最大限度的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商瑶、李靖(实习)律师从侦查阶段开始至审查起诉阶段,多次同办案民警及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沟通案情,期间向该二单位先后提交了重新鉴定申请书、成伤原因鉴定申请书、取保候审申请书、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不起诉法律意见书等多份法律文书,并就案件情况与侦查、检察机关进行了多次沟通与研讨。

 

、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辩护人认为H某犯罪情节轻微,危害性不大,依法可以对其免与刑事处罚。

1、本案系邻里纠纷,且因受害人过错而引发,H某主观恶性较小。本案并非H某主动挑事伤害对方,而是被害人Z某一家在周末装修扰民,且在物业多次交涉无果后依旧气焰嚣张,还对嫌疑人H某及其妻子恶语相向的过错在先,从而导致犯罪嫌疑人H某一时怒气上头情绪失控才导致了本案的发生,其主观恶性较小,且整个过程也十分短暂。并且,根据案卷中的监控视频截图可见,事实上双方发生冲突后属于互殴的情形,被害人Z某与其妻子均有反击H某,而H某身体也确有多处淤青及被抠破的伤疤,只是未达到轻伤以上的程度。

2、犯罪嫌疑人H某悔罪态度良好,并具有自首情节。根据《抓获经过》:“当天下午,嫌疑人H某主动来到派出所配合调查”可知,犯罪嫌疑人H某在得知Z某受伤住院之后,在公安机关未传唤的情况下,主动到辖区派出所向民警说明情况,坦白供述,故其存在自首的情节。并且在被取保候审之后,面对民警的讯问或者传唤时,从来都是随传随到,积极按时的到派出所接受讯问,积极配合办案单位的工作,可见其悔罪态度良好,从来没有过逃避责任、逃避法律的想法。

3、犯罪嫌疑人H某及其家属,在案发后多次向被害人Z某赔礼道歉,也已取得了被害人Z 某的谅解,且Z某也表示愿意不在追究H某的责任,并出具了书面的谅解书,双方也签署了和解协议。

4、犯罪嫌疑人H某此前表现良好,具有稳定的工作,从1997年开始工作一直恪守岗位,曾多次被市公安局评为“经济保卫系统的先进个人”,从未有过违法行为或不良前科,其一直是公认的本分、守法的好公民。因此其人身危险性也很小,本案也系其初犯。

5、犯罪嫌疑人H某的身体及家庭情况不适合被判处监禁刑。H某患有胆囊结石、急性胆囊炎、肝左叶小囊肿、心绞痛、神经性耳鸣等多种疾病,需要长期不间断服用药物。尤其是胆囊结石伴有急性胆囊炎更是随时可能需要进行手术治疗,否则一旦延误治疗可能会引起病人休克而直接威胁到病人的生命安全。因此,H某的身体情况不适合被判处监禁刑。其次,犯罪嫌疑人H某的父亲在此事发生后不久就已离世,其母亲也已七十多岁,且做过重大手术,身体三好两歹,一日不如一日。并且其岳父岳母,膝下无子,随着年龄增大也是各种并发症不断,一直以H某为主心骨。也即H某受着三位老人的殷切关注,而三位老人也主要靠着H某去赡养,由此从家庭角度考虑H某也不适合被判处监禁刑。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H某系初犯,其表现一惯良好,曾多次被市公安局评为表扬,并且其主观恶性较小,认错态度十分良好,具有自首情节,而双方又系邻里,也取得了被害人Z某的原谅,双方也已签署和解协议。故辩护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及《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相关规定,可以对H某不予提起公诉

 

、办案结果

公诉机关接受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H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书面谅解情节,最终决定对H某不起诉。2023年7月19日,公诉机关出具不起诉决定书(某检刑不诉〖2023〗X号),决定对Z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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