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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四川卓安律师所钟灵柔律师为其从5年成功辩护到2年10个月

发布时间:2024-03-29 21:21:02 浏览:1764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全案不分主从,抽头近九万,情节严重,应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我方当事人被抓获归案,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二、办案过程

根据多次会见当事人,就案件中的疑点再仔细进行核对,完善辩护意见;

充分注重庭前沟通,法庭上就关键争议点发表意见;

庭后与法官保持良好沟通,根据庭审与沟通情况,再次提交补充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首先,本案属于娱乐消遣性赌博,B某出于娱乐消遣的目的入伙茶坊,以及茶坊在客观上所收取的抽头费用,在减去客人实际消费后的营利,并未超出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范围之内,故仅需对其行政处罚;

其次,若不认同本案属于娱乐消遣性赌博,结合开设赌场赌博罪之间的本质区别,从组织程度、规模程度、对牌场的控制程度、持续时间的长短、场所的隐秘性、赌客来源的方式、赌头是否亲自参与赌博等方面判断,本案仅应定性为赌博罪;

再次,若坚持认定为开设赌场罪,茶坊实际的抽头渔利金额应为40500元,并且本案也不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贵院可采取报最高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量刑的方式,或者按照个人所参与赌局时的茶坊获利金额来对其进行量刑;

从次,B某在全案处于从犯的地位,其并非犯意的提起者,并非主动入股,从未享受过任何茶坊股东权益,参与打牌的比例仅为22.88%;

最后,B某在本案中并无违法所得。综上,恳请合议庭综合考虑上述情节,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B某在三年以下进行量刑。

四、办案结果

审查起诉阶段未签5年的量刑建议,经过法庭激烈辩论,开庭后的第四个月,最终判决2年10个月,成功实现近五折的效果。

五、办案心得

抽头渔利并非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的区分要素,而是要在组织程度、规模程度、对牌场的控制程度、持续时间的长短、场所的隐秘性、赌客来源的方式、赌头是否亲自参与赌博等方面作出实质性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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