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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四川卓安律所钟灵柔律师为其辩护,成功降档并取得两年的判决结果

发布时间:2024-06-03 00:58:46 浏览:1458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为茶楼股东,大部分时间都在茶楼里负责日常经营之事,茶楼因在包间里斗牛牛抽钱,抽头渔利共计七万余元,当事人又为主犯,故被办案机关现场抓获并采取了强制措施。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之后,已是审判阶段。故律师第一时间联系检察院确认移送案件到法院的时间,联系了法院的承办法官,递交委托手续并及时阅卷,在仔细研究案卷各项证据的前提下,着手查阅了大量的理论文章、实务指南、以及司法解释,在最快时间内为当事人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之后仍多次和承办法官沟通案件事宜,最终经过法庭激烈辩论,量刑从原先检察院出具的五年建议,在审判阶段成功降档,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二年的最终判决。

三、辩护思路

1. 结合开设赌场赌博罪之间的本质区别,从组织程度、规模程度、对牌场的控制程度、持续时间的长短、场所的隐秘性、赌客来源的方式、赌头是否亲自参与赌博等方面判断,再结合xx其他地区人民法院的过往判例,本案仅应定性为赌博罪;

2. 茶楼斗牛牛抽钱69275元,在减去账本能部分显示的赌客消费金额35039元之后,茶楼实际的抽头渔利金额应小于34236元;

3. 若坚持认定为开设赌场罪且抽头渔利7万余元,本案由于属于尚无司法解释规定的传统型线下赌场案件,究其影响力及危害性均不及线上赌场,故不应当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4. 本案不宜区分主从,四位股东共担支出共享收益,若坚持要区分,当事人由于并非犯意提起者,故并不属于主犯;

四、办案结果

办案机关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对D某最终作出两年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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