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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某走私普通货物罪,拓安刑辨团队苏春妹律师为其辩护,获轻罪

发布时间:2024-07-29 15:34:17 浏览:1424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走私普通货物

结果:判处一年两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

点:涉案金额207169.2元,数额较大,判处一年两个月有期徒刑

焦点:C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封面语:被告人C某被控走私普通货物罪,拓安刑辨团队苏春妹律师介入后,认为本案部分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不予认定。其他部分事实存在被告人主观上不明知,或者即使明知但被告人处于从犯地位,未达到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入罪标准,应当予以行政处罚。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部分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一年两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

二、案情简介

2017年2月至2018年5月间,被告人C某先后以每千克约人民币6.8元至30.5元不等的价格向在境外收购牛角,购买原产地为喀麦隆、乌干达、科特迪瓦等地的牛角。经湛江海关计核,C某以低报价格形式走私进口上述非洲牛角偷逃税款人民币155824.85元。

三、办案过程

1、首次在监视居住期间会见了嫌疑人;

2、开始是无罪辩护方案;

3、家属和嫌疑人因考虑到家里的具体情况该要求改做罪轻辩护。

4、家属和当事人对结果都很满意,来接人的当天送来了“在法律界开拓,保当事人平安”的锦旗,首次把拓安的名字嵌在了锦旗里。非常感谢家属的用心。

5、事后,当事人经常性的寄送礼物,是首个让我改变了“刑事案件当事人事结后不想再和辩护人有联系”的观念的当事人和案件。

四、办案思路

一、公诉机关以C某2017年7月3收到程某“单价调为0.41美元,不要太多,不然缴税也多”这条信息认定C某明知报关单价,进而认定C某有走私的主观故意。但起诉书指控的该票牛角是在2017年4月10日已报关进境,当时C某某对报关单价是不知情的,因此针对该票牛角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不与认定。

二、本案属于单位犯罪,C某与xx公司构成共同犯,xx公司是主犯,C某是从犯。

三、牛皮的货主是不是C某,实施对保走私行为的是其他人,C某仅是负责传达信息,起着辅助作用,是从犯。

综上,指控的牛皮犯罪中,C某仅是传达信息、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并且公诉机关指控C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所偷逃的税款未超过25万元,应当由海关予以行政处罚,而非追究刑事责任。

五、办案结果

C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获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

六、办案心得

认真办理所经手的案件,当事人会感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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