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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件中如何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发布时间:2014-11-16 09:20:04

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0年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后,非法证据排除工作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也吸纳了其中的主要内容,进一步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审判工作中对于非法证据排除问题需要把握以下几个重要环节:

第一,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就收集证据合法性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控辩双方存在较大争议,无法在庭前会议协商解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归纳争议焦点,通过法庭调查程序,对证据是否采取非法手段收集的问题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排除相关证据。

第二,人民法院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材料,结合侦查机关的讯问笔录、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看守所管教人员的谈话笔录、驻所检察员的记录、同监室人员的证言、被告人出入看守所的身体检查记录、医院检查病历、侦查机关出具的说明等材料,综合审查判断被申请排除的证据是否采取合法手段收集。

第三,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侦查人员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说明有关情况,不能排除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人民法院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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