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的保护,每个公民有义务配合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妨害执行公务会构成犯罪,那么中暴力的界定是什么,关于妨害公务罪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庭立方小编整理了关妨害公务罪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妨害公务罪中暴力的界定是什么
对于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学界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应该是仅仅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或者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的有形、直接的强制或者打击,并且这种强制、打击已经达到了足以使公务人员无法继续履行公务行为的程度。
第二种观点认为,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不仅可以是直接针对公务人员人身的强制或者打击,也可以是针对公务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正在使用的诸如警用车辆之类的公务用品、办公用品的损毁,因为这种损毁行为也将直接造成公务行为的执行受阻。
第三种观点认为,对于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应当作扩大的解释,其暴力的内涵也应当是所有暴力犯罪中最广泛的一种,只要能造成对执行公务的人员的健康权、生命权、自由权损害、侵害结果的,或者能够造成对执行公务所适用的物品的损害的结果的,都构成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行为,由此,无论是有形的伤害行为还是无形的行为,诸如麻醉、灌醉等都能够构成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
在我国的条文中,很多罪名都将"暴力"作为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即"暴力"是一项必备的构成要件。在较常见的几种刑事犯罪,诸如强奸、抢劫中,都对"暴力"作了规定,即"暴力"是上述犯罪的必备要件,这也就为研究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提供了一种研究途径,经过刑法其他罪名中对"暴力"规定的比较,也可为研究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内涵及具体表现形式提供一些理论依据。《辞海》中对"暴力"作了解释,即"强暴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是暴力".
暴力应当是一种有形的暴力,即通常理解中的殴打、捆绑、抓挠、推搡等行为,亦即一种直接的暴力行为,这种"直接暴力"往往是直接针对公务人员的人身的,是一种最直观的暴力,而其将造成的侵害结果也是完全可预见的,因此这种"直接暴力"是妨害公务罪中最为直接、直观的一种"暴力".其次,妨害公务罪的设立,其目的即在于保护社会的管理秩序,保证公务的有效执行。然而在司法实践当中,经常发生行为人为了抗拒、阻碍公务行为的执行,采取了打砸公务车辆、毁坏公务用品、撕坏公务人员制服等行为,而上述行为也就是学者所称的"间接暴力"的行为,正如本文第三章中将要论述的,物完全可以成为妨害公务罪中的犯罪对象,那么对于物所实施的这种"间接暴力",只要同样达到了能够阻碍公务行为正常执行的程度,同样属于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最后,笔者认为无论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是作用于人身抑或是物,都应当是一种公然的行为,是一种有形的行为。当然,有学者也提出了这样一种观点,为了打击层出不穷的新型妨害公务案件,应当对条文中规定的"暴力"作扩大的解释,即不仅包括有形的"暴力",还应当包括无形的"暴力"。在我国刑法的条文中,有数种犯罪都对"暴力"行为有所规定,即将"暴力"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诸如的刑法规定中,规定了除"暴力、胁迫"等手段之外的"其他方法",可见如催眠、麻醉等无形的手段,实际都应当被纳入"其他方法"之中予以评价,而妨害公务罪中并没有"其他方法"的规定,可见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本就没有将无形力作为妨害公务罪中暴力的一种表现形式,因而也就很难在司法实践中真正将无形力认定为"暴力"。
二、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或者。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通过以上介绍我们可以看出,妨害公务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会受到法律追究。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妨害公务罪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的庭立方,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