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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刑事案件有关数额标准的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00-12-03 11:43:56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司法局

《关于刑事案件有关数额标准的意见(试行)》

(2000年12月3日)


一、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部分犯罪的数额标准

1.虚报注册资本罪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数额巨大是指虚报注册资本达法定最低出资额50%以上(数额巨大或者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依照本罪定罪处罚)。 2.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数额较大是指1万元以上,数额巨大是指10万元以上。 3.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数额较大是指2万元以上,数额巨大是指15万元以上。 4.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指损失额在50万元以上,特别重大损失是指损失额在200万元以上。 5.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指损失额在30万元以上,特别重大损失是指损失额在100万元以上。 6.伪造货币罪(刑法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国家货币总面值在500元以上不满20000元或者币量50张以上不满2000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是指伪造国家货币总面值在20000元以上或者币量在2000张以上。 7.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数额较大是指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总面值在1000元以上或者币量在100张以上,数额巨大是指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总面值在40000元以上或者币量在4000张以上,数额特别巨大是指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总面值在100000元以上或者币量在10000张以上。 8.持有、使用假币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数额较大是指持有、使用假币总面值在2000元以上或者币量在200张以上,数额巨大是指持有、使用假币总面值在40000元以上或者币量在4000张以上,数额特别巨大是指持有、使用假币总面值在100000元以上或者币量在10000张以上。 9.变造货币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数额较大是指变造货币总面值在500元以上或者币量在50张以上,数额巨大是指变造货币总面值在20000元以上或者币量在2000张以上。 10.高利转贷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是指2万元以上,数额巨大是指10万元以上。 1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数额巨大是指10万元以上。 12.集资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数额较大是指10万元以上,数额巨大是指50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是指100万元以上。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是指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 13.贷款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数额较大是指10万元以上,数额巨大是指50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是指100万元以上。 14.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数额较大是指5千元以上,数额巨大是指5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是指10万元以上。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是指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 15.信用证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数额巨大是指10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是指50万元以上。

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是指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 16.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价证券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数额较大是指5千元以上,数额巨大是指5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是指20万元以上。 17.保险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数额较大是指1万元以上,数额巨大是指5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是指20万元以上。 18.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三款)发票份数在50份以上的,依法定罪处罚;发票份数在200份以上的为数量巨大;发票份数在1000份以上的为数量特别巨大。 19.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非法出售发票罪(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

发票份数在80份以上的,依法定罪处罚;发票份数在300份以上的,为情节严重。 20.合同诈骗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数额较大是指3万元以上,数额巨大是指30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是指50万元以上。 21.非法经营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情节严重是指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是指经营数额在30万元以上。

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的,情节严重是指:(1)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2)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3)经营报纸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图书2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张(盒)以上的。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1)经营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2)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3)经营报纸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的。

单位进行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犯罪活动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的,情节严重是指:(1)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2)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3)经营报纸、期刊15000份(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的。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1)经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违法所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3)经营报纸、期刊5万份(本)或者图书1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0张(盒)以上的。 22.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数额较大是指3千元以上,数额巨大是指4万元以上。 23.倒卖车票、船票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

情节严重是指票面数额在5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2千元以上。

二、侵犯财产罪部分犯罪的数额标准 24.抢劫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数额巨大是指1万元以上。 25.盗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个人盗窃财物数额价值人民币1千元以上为盗窃数额较大;个人盗窃财物数额价值人民币1万元以上为盗窃数额巨大;个人盗窃财物数额价值人民币6万元以上为盗窃数额特别巨大。

扒窃案件中,盗窃财物数额价值人民币500元以上为盗窃数额较大;盗窃财物数额价值人民币1万元以上为盗窃数额巨大;盗窃财物数额价值人民币6万元以上为盗窃数额特别巨大。 26.诈骗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数额较大是指3千元以上不满4万元;数额巨大是指4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是指20万元以上。 27.抢夺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数额较大是指1千元以上,数额巨大是指1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是指6万元以上。 28.聚众哄抢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数额较大是指个人抢得财物数额在5千元以上,数额巨大是指个人抢得财物数额在3万元以上。 29.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数额较大是指1万元以上,数额巨大是指10万元以上。 30.职务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以5千元为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起点;以10万元为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的起点。 31.挪用资金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以6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3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挪用本单位资金30万元以上的,为挪用资金“数额巨大”;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达10万元以上的,为挪用资金“数额巨大”。 32.敲诈勒索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数额较大是指2千元以上,数额巨大是指2万元以上。 33.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数额较大是指3千元以上,数额巨大是指3万元以上。

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部分犯罪的数额标准 3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

(一)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1)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50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100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100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500张以上的;

(2)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100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200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200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1000张以上的;

(3)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200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10场次以上的;(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5000元以上的。

(二)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严重”:

(1)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300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500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500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3000张以上的;

(2)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500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1000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1000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5000张以上的;

(3)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1000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50场次以上的;

(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3万元以上的。

(三)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其数量(数额)达到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数量(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 35.传播淫秽物品罪(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

向他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等出版物达300人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属于“情节严重”,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36.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二款)

组织播放淫秽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达20场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以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定罪处罚。

四、贪污贿赂罪部分犯罪的数额标准 37.挪用公款罪(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以2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1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挪用公款20万元以上的,为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达1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38.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以30万元为起刑点。 39.隐瞒境外存款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数额较大是指折合人民币数额在30万元以上。 40.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

数额较大是指10万元以上,数额巨大是指5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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