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明 严选律师
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
吉林省长春市
发布时间:2020-06-03
×××人民法院对申请回避的决定书(刑事案件用)
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51
×××人民法院
对申请回避的决定书
(刑事案件用)
(××××)×刑×字第××号
申请人×××……(写明提出申请回避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和基本情况)
本院在审理×××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自诉案件写“自诉人×××控诉被告人×××犯××罪”)一案中,申请人……(写明申请人申请回避的审判人员或者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等的姓名和申请其回避的理由)。
本院院长(或者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写明准许回避申请或者驳回回避申请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写明决定结果)。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准许回避申请的不写此句)。
(院印)
××××年××月××日
样式51的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制订,供各级人民法院决定准许或者驳回回避申请时使用。
二、人民法院对申请回避所作的决定,可以采取口头的或者书面的形式。采取口头形式的,应当记录在卷;采取书面形式的,可以按照本样式制作决定书。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上述人员的回避在决定书中应当分别加以表述,并写明准许或者驳回回避申请的理由。
四、决定结果的表述,准许申请的写:“准许×××提出的回避申请。”驳回申请的写:“驳回×××提出的回避申请。”
五、如系案件,只写第一被告人姓名,并在其后加一“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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