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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七十条第一款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发布时间:2020-06-06 18:14:54

依照《刑法》第370条第1款规定,犯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依照本条第3款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370条第1款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正确把握犯罪情节。

本条规定了三个量刑度,法定最低刑为拘役法定最高刑为死刑,应当结合个案情况,区别不同情节,恰当量刑。

本罪的“情节严重”,是加重处罚情节,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为牟取私利而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提供大批或者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不合格的;战时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因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战时提供大批或者重要武器装备和军事设施不合格的;因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致使战斗、战役或者其他重要军事行动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等情形。

2.严格依法追究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

单位犯本罪的,除对单位判处罚金外,还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370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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