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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非法采矿罪

发布时间:2020-06-06 18:44:37

依照《刑法》第343条第1款的规定,犯非法采矿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照《刑法》第346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33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解释》第3条第2款的规定,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43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1)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2)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根据《解释》第8条的规定,对于多次非法采矿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二年内多次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未经处理的,价值数额累计计算。

根据《解释》第10条、第11条的规定,实施非法采矿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行为人系初犯,全部退赃退赔,积极修复环境,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对受雇佣为非法采矿犯罪提供劳务的人员,除参与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曾因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受过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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