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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发布时间:2020-06-06 18:46:52

依照《刑法》第341条第1款的规定,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依照《刑法》第346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341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解释》分两种情况作出了规定。一种是应当认定的情况主要是根据《解释》附表所列的野生动物的数量来认定。另一种是可以认定的情况。《解释》第4条第1款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符合本解释第3条第1款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非法猎捕、杀,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可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2)严重影响对野生动物的科研、养殖等工作顺利进行的;

3)以武装掩护方法实施犯罪的;

4)使用特种车、军用车等交通工具实施犯罪的;

5)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根据《解释》的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非法获利5万元以上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非法获利10万元以上的;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按照《解释》的规定,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依照国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核定价值低于实际交易价格的,以实施交易价格认定。

犯本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依照国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核心规定;核心价值低于交易价格的,以实际交易价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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