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第341条第1款的规定,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处5年以下或者,并处;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依照《刑法》第346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341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标准,《解释》分两种情况作出了规定。一种是应当认定的情形,主要是根据该《解释》附表所列的野生动物的数量来认定。另一种是可以认定。《解释》第4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符合本解释第3条第1款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2)严重影响对野生动物的科研、养殖等工作顺利进行的;
(3)以武装掩护方法实施犯罪的;
(4)使用特种车、军用车等交通工具实施犯罪的;
(5)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解释》还规定,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所列的非原产于我国的野生动物“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参照《解释》第3条、第4条以及附表所列与其同属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定标准执行;没有与其同属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参照与其同科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认定标准执行。
犯本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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