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发布时间:2020-06-07 16:20:33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