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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 颠覆国家政权罪

发布时间:2020-06-07 17:41:17

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本法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本法第106条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罪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依照本条规定从重处罚。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105条第1款、第106条、第13条第2款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本罪规定了三个档次的法定刑,要区别不同情况,正确适用。“首要分子”,是指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罪行重大的”,是指在颠覆国家政权过程中,具体实施、执行,并直接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人;“积极参加的”,是指在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的过程中积极参加活动,但尚不够罪行重大者;“其他参加的”,是指在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中,被动、消极地服从,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者。

2.正确适用从重处罚的规定。法律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这是指在《刑法》第105条第1款规定的三个档次的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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