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某利用企业实际控制人身份指使他人多次骗取贷款、虚开发票,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他人行贿。近日,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庄某一年二个月,并处五十万元。
被告人庄某系灵璧庄氏房地产有限公司及灵璧县鼎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2013年至2018年,被告人庄某为获取资金用于个人投资或灵璧庄氏房地产有限公司资金周转等用途,使用灵璧鼎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或借用他人公司、个人名义,虚构资金用途,伪造资产负债表、工程合作协议、购房合同等贷款材料,先后多次向灵璧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共计人民币6300万元。2011年11月,被告人庄某为达到虚增公司运营成本,抵扣税款等目的,指使财务人员在灵璧庄氏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一工程中,让工程承建人在结算工程款时,到灵璧县税务局为灵璧庄氏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不实的发票,将实际工程款26万元虚开为198万元,虚开金额为172万元。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庄某请托时任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郭建军(已判刑),在相关案件处理上给予帮助,为其谋取不正当利息,先后三次给予郭建军财物共计人民币13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庄某利用企业实际控制人身份指使他人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共计人民币630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被告人庄某指使他人虚增金额172万元开取发票用于企业虚增成本抵扣税款等,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被告人庄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人民币13万元 ,其行为已构成,被告人庄某身犯数罪,应依法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庄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其亲属代为缴纳相关税款,愿意用扣押款项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等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骗取贷款罪的构造
各地司法机关对骗取贷款罪的处罚范围不统一,总的来说扩大了本罪的处罚范围;但理论提出的限制处罚范围的路径,也未必合理;明确骗取贷款罪的构造,对于合理确定本罪的处罚范围具有重大意义;骗取贷款罪不是行为犯,而是结果犯,其中的"结果"是指"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不是构成要件结果,也不是客观的超过要素,有其他"严重情节"不是构成要件要素或者整体评价要素;只能将"重大损失"与"严重情节"归入客观处罚条件;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不能自觉或者不自觉地删除刑法关于"严重情节"的规定;司法机关应当按照诈骗犯罪的构造认定骗取贷款罪,并依照刑法对贷款的规定确定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行为,进而合理限制本罪的成立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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