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诈骗案,被告人彭某被判处三年三个月,并处人民币二万元;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被害人财产。
2014年3月的一天,彭某向刘某谎称自己在桃源县房产局有熟人,只要刘某给自己5万元钱,就能够帮刘某在桃源县城内搞到一套安置房。刘某信以为真,先后付给彭某现金5万元。但至案发前,被害人刘某没有得到彭某提供的任何房产,彭某也没有退钱。得手后,彭某又于2014年9月故技重施,骗取张某6万元现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法追缴或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故作出上述判决。
诈骗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
诈骗犯罪是数额犯,也是结果犯,因此,在一般情况下,未实际骗得财物的,不以犯罪处理,也不存在盗窃未遂的问题。但是以数额巨大、特别巨大财物为诈骗目标,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实际骗得财物的。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根据关于诈骗数额巨大的量刑规定和的处理原则,以(未遂)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正因为如此,《诈骗解释》第5条第1款规定,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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