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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患酒精依赖症 四处纵火被判刑三年

发布时间:2020-11-20 15:09:48

中国法院网讯(严翠)11月3日,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放火案,被告人刘某用烟头和火柴点燃邻村居民财物,损失共计23817元,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4日晚7时至11时许,被告人刘某在寿县迎河镇街道至沛河集途中,用烟头和火柴点火,沿途将朱祠村建新组王某某家东边屋子门前放的废弃板子、破蛇皮袋子等东西点着;将朱祠村鲍南组刘某某、周某某家的草堆点着;将禹临村爱国组周某军木材厂堆放的木板点着;将大台村立新组周某凯家秸秆点着;将朱祠村碳南组周某贵家秸秆堆点着;将停放在朱祠村炭场组朱某某家门前的JAC货车轮胎烧毁。2019年12月5日下午5时至次日凌晨,被告人刘某在寿县迎河镇李台村、大台村一带,用烟头和火柴点火,将李台村新建组李某华家、李台村新华组刘某荣家、大台村余圩组刘某军家无人居住的屋顶烧毁;将张某在李台村前台组种植的草坪点着。

  经合肥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为酒精依赖综合症,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放火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赔偿了被告人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其具有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故不适用缓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

根据本条和第115条的规定,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放火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实际损害后果;二是放火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实际损害后果,但并不严重。在这两种情况下,只能根据本条的法定刑处罚。只有当放火行为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时,才能根据本法第115条的法定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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