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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狱一月再次涉毒 “二进宫”领刑十五年

发布时间:2020-11-20 15:11:54

  中国法院网讯(张佳慧)近日,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嫌贩卖毒品罪案件,被告人石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

  石某在2015年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2月6日刑满释放。仅一个多月后,2016年3月25日,石某与姬某(另案处理)约定在宣城市某宾馆房间内进行毒品交易。交易中石某听到客房电话响,便迅速逃离,姬某被民警现场抓获。民警在房间内查获了甲基苯丙胺粉末198.23克、晶体0.21克、药丸0.17克,共计198.61克。7月28日,石某被湖北省崇阳公安局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犯贩卖毒品罪,数量大,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

贩卖毒品罪

走私、贩卖毒品罪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第347条的规定,犯本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有关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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