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嫌案件,被告人石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十五年,并处十万元。
石某在2015年因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2月6日刑满释放。仅一个多月后,2016年3月25日,石某与姬某(另案处理)约定在宣城市某宾馆房间内进行毒品交易。交易中石某听到客房电话响,便迅速逃离,姬某被民警现场抓获。民警在房间内查获了甲基苯丙胺粉末198.23克、晶体0.21克、药丸0.17克,共计198.61克。7月28日,石某被湖北省崇阳公安局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犯贩卖毒品罪,数量大,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
贩卖毒品罪
走私、贩卖毒品罪如何处罚
根据第347条的规定,犯本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并处没收财产:(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有关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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