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被告人李某某犯,被判处五个月,五个月。
经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为了给其岳母祝寿办宴席,于2019年6月10日至18日期间夜晚使用强光手电筒,分五次在沅陵县杜家坪乡某山场抓获石蛙151只,重约26斤。后其妻子李某从村民杨某某处以每斤60元的价格收购石蛙34只。2019年6月20日上午8时许,李某某将自己捕捉及收购的共计185只石蛙交给司机从杜家坪乡托运至官庄镇。当天,沅陵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接到举报后在沅陵县官庄镇将该车辆予以拦停并对车上石蛙予以扣押。经鉴定,缴获的蛙类动物活体均为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棘腹蛙。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滥捕导致滥食,滥食则后患无穷。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不仅是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的必要措施,也保障着人类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大家生活中常见的野生麻雀、青蛙、兔子、壁虎、蛇等,都是“三有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非法狩猎超过20只就已触犯,大家切莫以身试法。
条文内容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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