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非法持有毒品案,被告人李某犯,判处一年六个月,并处人民币八千元。
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李某从“炮哥” (真实情况不详,未到案)处以1500元的价格购买了20多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1克甲基苯丙胺(冰毒)。2019年11月16日,李某再次从“炮哥”处以8400元的价格购买了约30克甲基苯丙胺。2019年11月18日凌晨,李某因吸食毒品被抓,民警从其身上依法搜查出甲基苯丙胺29.3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89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的有关规定,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31.24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李某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属坦白,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非法持有毒品罪
构成要件
行为人必须实施了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这里的毒品与前罪相同。所谓非法持有毒品,是指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理法规,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许可,而擅自占有、携带、藏有、保存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鸦片、海洛因等毒品。需强调的是,持有是以实际占有或者能够支配为条件的,因此,这里的毒品必须是行为人可实际支配的。至于毒品的来源、没有限制,可以是祖辈遗留的、朋友赠送的、拾捡的,也可以是因自己吸食而购买的,还可以是通过盗窃、诈骗等方式非法取得的。因为医疗、科研、教学等需要,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许可而合法持有毒品,不构成本罪。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