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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三十三条 刑事案件转化为行政案件的证据转换问题》

发布时间:2020-12-21

条文内容

第三十三条 内容

刑事案件转为行政案件办理的,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行政案件的证据使用。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释义阐明

第三十三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刑事案件转为行政案件的证据转换问题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51条,本条作了文字修改。

办理刑事案件中取得的证据,可以作为行政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的根据。证据具有客观性,一个案件无论是最初作为行政案件办理还是作为刑事案件办理,有关证据应当是客观和一致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更加严格,公安机关在办理则事案件中取得的证据,无论是从实体内容上还是从规格上考虑都可以作为行政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的根据,没有必要再重新履行一遍有关证据的收集程序;否则,既不利于提高办案效率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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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转为行政案件办理的,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行政案件的证据使用。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释义阐明

第三十三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刑事案件转为行政案件的证据转换问题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51条,本条作了文字修改。

办理刑事案件中取得的证据,可以作为行政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的根据。证据具有客观性,一个案件无论是最初作为行政案件办理还是作为刑事案件办理,有关证据应当是客观和一致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更加严格,公安机关在办理则事案件中取得的证据,无论是从实体内容上还是从规格上考虑都可以作为行政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的根据,没有必要再重新履行一遍有关证据的收集程序;否则,既不利于提高办案效率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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