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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六十九条 询问查证的时限和要求》

发布时间:2020-12-21 11:25:21

条文内容

第六十九条 内容

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释义阐明

第六十九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询问查证的时限和要求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47条,本条未作修改。

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询问查证。这里强调“及时询问查证”,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公安机关不能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案后置之不理,或者故意拖延询问查正时间。但实际工作中,办案人民警察将违法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或者指定地点后,有可能还需要进行一些必要的准备工作。同时,被传唤人或者其代理人基于不同考虑,也可能在此问题上与公安机关产生分歧。因此,为保障公安机关执法办案需要,提高办案效率,本条规定了应当“及时”询问查证。但这并不是说办案人民警察可以自由裁量“及时”,本条对询问查证时间作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如果公安机关在规定时间内仍不能完成询问查证的,就应当立即释放违法嫌疑人;如果需要继续进行调查取证的,可以另行传唤。另外,为了避免因询问查证时间过长而侵害违法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公安机关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案情复杂,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但这并不是说,每个被传唤人在公安机关或者指定地点接受询问查证的时间都必须达到8小时或者24小时。这个期限是最长期限,如果公安机关可以在较短时间内结束询问查证或者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违法嫌疑人询问查证的时间。

另外,为防止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确保被传唤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本条还对询问查证作了具体要求,明确规定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

更新时间:2018-12-04 14:12:20.543

实务指南

一、如何理解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本条明确规定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进行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这既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防止案件拖延理,又有利于防止询问查证时间过长,侵犯违法嫌疑人的合法益。这里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是指一次询问查证持续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即从违法嫌疑人被带至公安机关或者指定地点到询问查证结束,违法嫌疑人离开公安机关或者指定地点的时间总计不超过8小时,具体时间应当从违法嫌疑人到案时算起,而不应从向被传唤人出示传唤证算起,也不应从对被传唤人进行询问查证的实际时间算起。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公安机关或者指定地点后,询问查证时间已满8小时的,应当立即结束询问查证。同一张传唤证只能使用一次,不能多次重复使用。另需说明的是,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并不意味着只能对其进行一次询问查证,办案人民警察根据实际需要,可视情多次进行问查证,每次询问查证时间可不一致,但无论进行几次询问查证,违法嫌疑人从到达公安机关或者指定地点直到其自由离开的时间总共不得超过8小时。

更新时间:2018-07-17 10:43:22.417

二、何种条件下,对被传唤人的询问查证时间可超过8小时?延长期限最长是多长时间?

本条规定,对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对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适用范围仅限于案情复杂且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至于是否属于案情复杂,可由办案人民警察视案情需要决定。有些案件虽然复杂,但依照法律规定不能对违法嫌疑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则不得延长询问查证时间。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是指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违法嫌疑人存在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的可能性,而不是指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这主要是因为最终的处理结果要经过公安机关内部的审批手续,办案民警只能提供初步的处理意见,而且在询问查证时,办案民警无法得知本单位对违法行为人的最终处理决定。在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对违法嫌疑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情况下,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个小时,这并不意味着公安机关在24小时以内询问查证结束后,必须对违法嫌疑人以行政拘留处罚。

(2)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即对依照法律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违法嫌疑人的传唤时间总计不得超过24小时,而不是在原有8小时基础上,再行延长24小时。也就是说,在该种情况下,对违法嫌疑人询问查证的时间从其被带至公安机关或者指定地点时起到结束询问查证,违法嫌疑人离开公安机关或者指定地点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询问查时间已满24小时的,应当立即结束询问查证。

(3)并不是说对符合规定情形的行政案件的询问查证时间都要达到24小时如果能在较短时间内完成询问查证工作,且没有必要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就应当立即将违法嫌疑人释放,以保障违法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更新时间:2018-07-17 10:44:29.517

三、对被传唤人询问查证时间超过8小时的,是否需要经过批准?

根据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或者办案部门负责人在审批书面传唤时,可以一并审批询问查证时间。对经过询问查证,属于“情况复杂”且“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案件,需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适用超过8小时询问查证时间的,需口头或者书面报经公安机关或者其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对口头报批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记录在案。

更新时间:2018-07-17 10:45:40.01

四、对违法嫌疑人是否只能传唤一次?

从有利于调查案件和保护违法嫌疑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如果在法定期限内不能结束询问查证的,就应立即解除传唤;如果需要继续查证,可以再次对其进行传唤。总之,传唤旨在对违法嫌疑人进行调查询问,以查清案件事实和证据,但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限制违法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对于两次传唤之间应当间隔多长时间才不算连续传唤,本规定未作具体要求,但从立法保护被传唤人的合法权益的本意而言,间隔时间应当以保障被传唤人有充足的时间来休息、调整为宜。

更新时间:2018-07-17 10:46:40.677

五、非经强制传唤的,是否可以限制违法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方式进行询问查证?

公安机关及其办案人民警察对不符合强制传唤条件的违法嫌疑人,不得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进行询问查证,公安机关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限制其人身自由。从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看,只有《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法》、《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了强制传唤的内容,其他法律没有规定。只有对违反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违法嫌疑人才可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进行强制传唤。对于其他违反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嫌疑人,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不得强制传唤,也不能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进行询问查证。

更新时间:2018-07-17 10:47:51.023

六、超期限询问查证的,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为了保证公安机关严格执法,防止公安机关不及时询问查证或者超期限进行询问查证,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6条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即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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