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内容
第一百零二条 内容
辨认由二名以上办案人民警察主持。
组织辨认前,应当向辨认入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并避免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释义阐明
第一百零二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辨认主持人和辨认前的准备工作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79条,本条增加了辨认由2名以办案人民警察主持的规定。
由于辨认是一项调查活动,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组织辨认的人民警察不得少于2人。
关于认前的准备工作,本条也作了原则性规定,要求办案人民警察在组织辨认前,应当详细询问辨认人,问清他所看到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场所或者违法嫌疑人的具体特征及其他有关情况,并详细记录,以便辨认结束后进行核对。为防止辨认人产生心理上的错觉,失去客观性和准确性,辨认前应避免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实质上,这也是出于保护辨认人的需要,避免认对象和辨认人见面,在客观上防止辨认对象打击报复辨认人等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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