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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二百一十七条 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发布时间:2020-12-21 16:16:07

条文内容

第二百一十七条 内容

被处罚人确有经济困难,经被处罚人申请和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释义阐明

第二百一十七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69条,本条仅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应当考虑被处罚人的履行能力。考虑到实践中可能出现被处罚人因有经济困难或者因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天灾人祸造成财产重大损失,确实不能按期缴纳罚款的情况,而在这种情况下,被处罚人不是主观上拒绝缴纳罚款而是客观上没有如期缴纳罚款的能力,这与被处罚人故意拒绝或者拖延缴纳罚款的行为具有本质区别。因此,为了保护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缴纳罚款而无法保障被处罚人的基本生活《行政处罚法》第52条对被处罚人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条件和决定程序作了明确规定。本条规定重申了《行政处罚法》的上述规定。具体执行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有经济困难是被处罚人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前提条件。如果被处罚人没有经济困难,即使其提出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公安机关也不得批准。所谓经济困难,是指如果被处罚人如期缴纳罚款,其基本生活可能会受到较大影响,甚至得不到保障。

2.被处罚人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也就是说,如果被处罚人确有经济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罚款的应当向作出罚款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说明不能按期缴纳罚款的原因,并提出延期的具体时间或分期缴纳罚款的具体实施计划。如果被处罚人有经济困难,但未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申请的,公安机关也不宜作出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决定。

3.公安机关对被处罚人提出的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进行审查。为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和行政机关执法的严肃性,公安机关在收到被处罚人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后应当对被处罚人当前的财产状况以及是否具备如期缴纳罚款的能力进行调查。对被处罚人提出的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进行审查,一方面,可以有效防止个别被处罚人没有经济困难而利用法律规定逃避缴纳罚款的义务;另一方面,也使那些经济困难、无力如期缴纳罚款的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公安机关经过审查,认为申请理由成立的,作出允许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决定;认为理由不能成立的,驳回申请。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公安机关作出的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决定中,应当明确表明被处罚人延期的期限和分期缴纳罚款的计划不能含糊不清,更不能仅表明“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而不明示延期的具体期限和分期缴纳罚款的计划。

4.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并不是不缴纳罚款。公安机关作出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决定后,被处罚人必须按照决定规定的新的期限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计划缴纳罚款。如果被处罚人没有按照决定规定的新的期限和分期缴纳罚款的计划履行,逾期不缴纳罚款,又不提出新的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本规定第192条规定的措施予以强制执行。公安机关也应当督促被处罚人在具备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及时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

更新时间:2018-12-05 13:49:53.557

实务指南

一、申请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是否必须书面提出?

由于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并不是不缴纳罚款,被处罚人提出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时必须要说明具体理由,并提出延期缴纳罚款的期限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具体计划。因此,一般情况下,应当要求被处罚人提供书面申请。当然,为了便民,对于被处罚人口头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接受,并将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和延期的期限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计划记录在案,由申请人和办案人民警察签名确。

更新时间:2018-07-09 20:38:45.417

二、对经济困难的被处罚人,公安机关是否可以撤销或者变更已经作出的罚款决定?

行政处罚具有确定性,行政处罚依法作出后,非经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变更。因此,撤销或者变更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不能因被处罚人有经济困难无法如期缴纳罚款而撤销或者变更已经作出的罚款决定。《人民警察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对撤销或者变更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作了明确规定。例如,《人民警察法》第43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1款第3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

更新时间:2018-07-09 20:41:32.703

三、公安机关是否可以因被处罚人经济困难而免除或者减轻被处罚人缴纳罚款的义务?

罚款处罚是公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作出的,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被处罚人必须依法履行,公安机关也不得因被处罚人经济困难而免除或者减轻被处罚人缴纳罚款的义务。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四、对罚款的缴纳是否可以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行政强制法》第42条对执行和解制度作了明确规定,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根据上述规定,执行和解只适用于强制执行阶段,对未进入强制执行阶段的罚款本金,不能适用执行和解。但是,对因逾期缴纳罚款而被加处罚款的,公安机关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以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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