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内容
第二百二十二条 内容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予以记录,并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被处罚人在行政拘留执行期间,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的,拘留所应当立即将申请转交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
更新时间:2018-12-05 13:58:19.513
释义阐明
第二百二十二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74条,本条未作修改。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是指被处罚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期间,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对被处罚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在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供了担保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后,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的法律制度。这是我国法律设立的旨在更好地保护被处罚人合法权益的一项法律制度:其一,为了防止和避免因错误行政拘留被执行而给被处罚人造成难以弥补的精神损失和伤害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与警告、罚款、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等行政处罚不同,行政拘留一旦被实际执行,即使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判决撤销了原行政拘留决定,被处罚人因此失去的人身自由和造成的精神创伤也是不可能得到恢复的。其二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被处罚人对行政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原则上不停止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被处罚人的人身自由因执行行政拘留而受到限制,就会或多或少地影响其行使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
本条规定明确了以下问题
1.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而申请了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了行政诉讼。这是被处罚人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被处罚人如果未因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就不能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不受理其提出的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但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如何依法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2.被处罚人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这是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主体条件
3.被处罚人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应当在行政拘留决定执行完毕前提出。这是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时间条件。如果行政拘留已实际执行完毕,就不需要暂缓执行了。因此,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既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提出,也可以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提出,但都必须在行政拘留处罚执行完毕前提出。
4.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既可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口头申请。被处罚人口头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予以记录,并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指印。这主要是为了更充分地保护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
5.被处罚人在行政拘留执行期间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的,拘留所应当立即将申请转交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也就是说,如果被处罚人已被送达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可以直接将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交予拘留所,由拘留所代为转交给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为了节约时间,保护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拘留所可以采取电话告知的方式通知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
更新时间:2018-12-05 13:58:46.357
实务指南
一、对因违反治安管理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而被依法决定行政拘留的人是否可以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鉴于《治安管理处罚法》是系统规定行政拘留处罚的原则以及调查、决定、执行和救济程序的法律,是规范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处罚最完备的法律,其规定的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应当统一适用于所有行政拘留处罚案件,包括违反消防管理、道路交通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等公安行政案件。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二、被处罚人的亲友是否可以代替被处罚人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的规定,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必须由被处罚人亲自提出,其近亲属及其他人无权提出。因此,如果被处罚人本人未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其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将相关法律规定告知申请人。为了更好地保护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可以询问被处罚人是否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更新时间:2018-07-09 21:44:58.527
三、公安机关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不受理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根据本条规定,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1)被处罚人在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前,并未因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2)在公安机关收到被罚人提出的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前,行政复议机关已作出不受理行政复议的决定、人民法院已作出不予受理行政诉讼的裁定的。(3)被处罚人本人未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其近属或者其他人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的。(4)公安机关收到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时,行政拘留决定已执行完毕的。
当然,为保护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遇有上述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将有关法律规定告知相关人员,以方便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更新时间:2018-07-09 21:46:28.033
四、被处罚人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或者提供担保的,公安机关是否即可释放被处罚人?
行政拘留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同时,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制度中,公安机关对被处罚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社会危险进行审查,是一项关键而重要的程序。因此,为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决定后,应当将被处罚人送达拘留所执行,不得因其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提出了担保人或者交纳了保证金而释放被处罚人。只有待作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后,方可释放被处罚人。《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64条明确规定,拘留决定机关决定对被拘留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拘留所应当核实其身份,查验有关法律文书,发给解除拘留证明书,按时解除拘留。
更新时间:2018-07-09 21:48:08.207
五、作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是否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已被受理或者被立案为前提条件?
《行政复议法》第17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行政讼法》第42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公安机关决定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以行政复议已被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诉讼已被人民法院立案为条件,则行政拘留决定可能已执行完毕或者已执行过半,这时决定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意义已不大,也违反了法律设立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制度的初衷,不利于保护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公安机关决定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应以行政复议被受理、行政诉讼被立案为条件,而应当以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而申请了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了行政诉讼为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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