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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二百一十九条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

发布时间:2020-12-21 16:18:09

条文内容

第二百一十九条 内容

依法加处罚款超过三十日,经催告被处罚人仍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释义阐明

第二百一十九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本条是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6条的规定,新增的规定。

根据《行政强制法》加处罚款属于间接强制。对条的规定通过间接强制仍不能督促被处罚人履行义务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直接强制措施。

根据本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适用条件:一是被处罚人逾期不缴纳罚款,公安机关已依法加处罚款超过30日;二是经催告被处罚人,被处罚人仍不履行。二者缺一不可。

更新时间:2018-12-05 13:54:37.923

实务指南

一、公安机关如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本规定第182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强制执行申请书;(2)行政处理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3)当事人的意见及公安机关催告情况;(4)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更新时间:2018-07-09 21:05:18.02

二、公安机关应当向哪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本规定第180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何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9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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