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内容
第二百二十四条 内容
被处罚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一)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后可能逃跑的;
(二)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正在被调查或者侦查的;
(三)不宜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其他情形。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释义阐明
第二百二十四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不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适用情形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76条,本条将2006年《程序规定》第175条中的“认为不宜暂缓执行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的内容移入,明确了不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应当作出不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的内容。
本条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的规定作出的实际是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中“社会危险”的界定根据本条规定,公安机关经过审查,发现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的被处罚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不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
1.被处罚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后可能逃跑的。设立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制度的目的是使被处罚人可以更充分地行使法律赋予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权,避免因错误或者不当行政拘留给被处罚人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和损失。因此,不逃避行政拘留执行是被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应当遵守的最重要、最基本的要求。如果公安机关综合各方面情况认定被处罚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后可能逃跑的,则作出不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
2.被处罚人还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正在被调查或者侦查的。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的被处罚人如果还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正在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调查或者侦查的,为了保证案件的顺利调查或者侦查,防止被处罚人借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之机逃避行政拘留执行或者其他违法犯罪的法律责任追究,公安机关不宜作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
3.公安机关认为不宜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其他情形。这需要根据被处罚人各方面的情况,如违法行为的性质、社会危害被处罚人对所实施的违法行为的认识态度,被处罚人的一贯表现,被处罚人在当地是否有固定住处和稳定工作等综合判断。例如,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后,被处罚人可能干扰、阻碍作证串供、毁灭、伪造证据的;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后,被处罚人可能再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等等
同时,根据本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不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更新时间:2018-12-05 14:00:44.947
实务指南
一、对外来人员是否可以决定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人财物的流动越来越普遍和广泛,外来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逐渐增多。对外来人员因实施违法行为被依法决定行政拘留后是否可以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宜一概而论,仍然需要结合被处罚人各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如果对外来人员一律不予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将损害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对外来人员的歧视。例如,被处罚人在当地有固定职业或者固定住所,被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后不会逃跑的,公安机关就可以对其作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
更新时间:2018-07-09 22:15:10.14
二、被处罚人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后可能受到被侵害人及其家属侵害的,公安机关是否可以对其决定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自身不存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社会危险,但是由于被处罚人与被侵害人之间的积怨较深,如果被处罚人被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后,被侵害人及其家属可能对公安机关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不理解而对被处罚人实施报复甚至伤害。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被处罚人的人身安全,化解双方的矛盾和积怨,公安机关可以决定不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同时,对双方晓以利害,宣传法律,以尽快化解矛盾,防患于未然。
更新时间:2018-07-09 22:16:56.707
三、不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是否应当送达申请人?
本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不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此,笔者认为,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里的告知申请人,应当理解为将不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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