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内容
第二百二十五条 内容
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罚款不因暂缓执行行政拘留而暂缓执行。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实务指南
第二百二十五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执行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83条,本条未作修改。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制度只适用于行政拘留。对于被决定行政拘留并处罚款,且被决定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罚款决定不能因暂缓执行行政拘留而暂缓执行。设立这一规定的理由主要是:
行政拘留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一旦实际执行,则被处罚人失去的人身自由将无法得到恢复。同时,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受到审查,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有可能撤销该行政拘留处罚决定。所以,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因错误或者不当行政拘留给被处罚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治安管理处罚法》设立了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制度,允许被处罚人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向公安机关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而罚款与行政拘留不同,罚款被执行后,即使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罚款决定被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撤销,也可以通过退还予以补救。因此,对于事后可以补救的具体行政行为一般不能通过提供担保的方式而暂缓执行。
更新时间:2018-12-05 14:05:49.4
一、被处罚人对罚款是否可以申请暂缓执行?
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罚款虽然不因暂缓执行行政拘留而暂缓执行,但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2条的规定,如果被处罚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被处罚人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经公安机关批准后,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二、被处罚人对加处罚款是否可以申请暂缓执行?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2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公安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对罚款及其加处罚款分阶段履行,但未规定可以暂缓执行。但是,如果被处罚人采取补救445措施,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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