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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二百四十五条 被限制活动范围的外国人应当遵守的义务》

发布时间:2020-12-21

条文内容

二百四十五条 内容

被限制活动范围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决定机关批准,不得变更生活居所,超出指定的活动区域;

(二)在传唤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释义阐明

第二百四十五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被限制活动范围的外国人应当遵守的义务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本条是新增的规定,是对本规定第218条第2款中“被限制活动范围的外国人,应当按照要求接受审查,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限定的区域”的进一步细化,本条规定参照了《刑事诉讼法》第75条有关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被限制活动范围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未经决定机关批准,不得变更生活居所,超出指定的活动区域。这里的“决定机关”,是指作出限制活动范围决定的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考虑到限制活动范围是拘留审查的替代措施,在限制活动范围期间,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随时有可能对被限制活动范围的外国人进行询问、核实证据、作出处理决定、遣送出境等。为了保证案件的顺利正常进行,规定被限制活动范围的外国人,未经决定机关批准,不得变更生活居所,超出指定的活动区域是非常必要的。

2.在传唤的时候及时到案。由于违法嫌疑人未在押,办案机关进行询问、核实证据时,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被限制活动范围的外国人接到传唤后应当及时到案,才能保证相关行政案件的顺利查处。这里所说的“到案”,是指被限制活动范围的外国人根据办案机关的要求,主动到办案机关或者其指定的地点接受询问查证。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为了保证案件的顺利进行,被限制活动范围的外国人不得以口头、书面或者其他形式威胁、恫吓、引诱、收买证人不作证或者不如实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毁灭证据,是指被限制活动范围的外国人为推脱自己的法律责任,逃避处理,采取积极行动销毁已经存在的证据。伪造证据,包括制造假的证据、对证据进行变造等改变证据特征和所包含的信息的行为。串,是被限制活动范围的外国人利用自己未被羁押的便利条件与其他同案人员建立攻守同盟、统一口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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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限制活动范围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决定机关批准,不得变更生活居所,超出指定的活动区域;

(二)在传唤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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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五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被限制活动范围的外国人应当遵守的义务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本条是新增的规定,是对本规定第218条第2款中“被限制活动范围的外国人,应当按照要求接受审查,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限定的区域”的进一步细化,本条规定参照了《刑事诉讼法》第75条有关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被限制活动范围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未经决定机关批准,不得变更生活居所,超出指定的活动区域。这里的“决定机关”,是指作出限制活动范围决定的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考虑到限制活动范围是拘留审查的替代措施,在限制活动范围期间,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随时有可能对被限制活动范围的外国人进行询问、核实证据、作出处理决定、遣送出境等。为了保证案件的顺利正常进行,规定被限制活动范围的外国人,未经决定机关批准,不得变更生活居所,超出指定的活动区域是非常必要的。

2.在传唤的时候及时到案。由于违法嫌疑人未在押,办案机关进行询问、核实证据时,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被限制活动范围的外国人接到传唤后应当及时到案,才能保证相关行政案件的顺利查处。这里所说的“到案”,是指被限制活动范围的外国人根据办案机关的要求,主动到办案机关或者其指定的地点接受询问查证。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为了保证案件的顺利进行,被限制活动范围的外国人不得以口头、书面或者其他形式威胁、恫吓、引诱、收买证人不作证或者不如实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毁灭证据,是指被限制活动范围的外国人为推脱自己的法律责任,逃避处理,采取积极行动销毁已经存在的证据。伪造证据,包括制造假的证据、对证据进行变造等改变证据特征和所包含的信息的行为。串,是被限制活动范围的外国人利用自己未被羁押的便利条件与其他同案人员建立攻守同盟、统一口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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