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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二百四十六条 遣送出境的适用条件和不准入境期限》

发布时间:2020-12-21 16:37:45

条文内容

第二百四十六条 内容

外国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遣送出境:

(一)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

(二)有不准入境情形的;

(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

其他境外人员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遣送出境。

被遣送出境的人员,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一至五年内不准入境。

更新时间:2018-12-05 14:40:34.887

释义阐明

第二百四十六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遣送出境的适用条件和不准入境期限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97条,本条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62条的规定对原条文作了重大修改,进一步明确了遣送出境的适用条件和不准入境的期限。

遣送出境,是我国法律赋予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的使用强制力将具有法定情形的外国人从我国遣返至其国籍国、入境前的居住国等允许该外国人入境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措施。根据本条规定,从性质上而言,本规定所规定的遣送出境既是一种强制执行措施(如对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被限期出境人员适用的遣送出境),也是一种处理措施(如对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外国人适用的遣送出境)。

1.遣送出境的适用对象。根据本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遣送出境的适用对象是外国人和其他境外人员。

2.遣送出境的适用条件。遣送出境适用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和其他境外人员:

(1)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根据本规定第224条第2款的规定,对外国人决定限期出境的,应当规定外国人离境的期限。限期出境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如被处罚人未在公安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离境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采取遣送出境措施,强制其离境。此时的遣送出境,实际是限期出境的强制执行方式,属于《行政强制法》所界定的行政强制执行,本项规定实质上是赋予了公安机关和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限期出境处罚的强制执行权。因此,在该情形下适用遣送出境应当遵循《行政强制法》有关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规定。

(2)有不准入境情形的。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25条和第21条的规定,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入境:一是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二是具有被驱逐出境或者被决定遣送出境,未满不准入境规定年限的;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可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在申请签证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不能保障在中国境内期间所需费用的情形的。三是入境后可能从事与签证种类不符的活动的。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入境的其他情形。

(3)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本项是针对违反居留管制规定的情形,也即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其他境外人员违反了居留、就业的相关管理规定。例如,《出境入境管理法》第37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不得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并应当在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届满前离境。”第41条第1款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第43条规定:“外国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就业:(一)未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二)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三)外国留学生违反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超出规定的岗位范围或者时限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本项规定是针对实施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且不适宜再在我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的外国人和其他境外人员。本项规定赋予了公安机关和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公安机关和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执行时应当从严把握。

3.被遣送出境人员不准入境的期限。根据本条第3款的规定,被遣送出境的人员,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1~5年内不准入境。

更新时间:2018-12-05 14:41:06.513

实务指南

一、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可以设定不准入境情形?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25条对不准入境的适用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并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入境的其他情形”作为兜底条款,为今后立法设定不准入境情形预留了法律空间。根据上述规定,不准入境是国家事权,其适用情形只能由法律和行政法规设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均不得设定不准入境的适用情形。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二、对港澳台居民是否可以适用遣送出境?

按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其他境外人员有本条第1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遣送出境。这里的“其他境外人员”,主要指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居民。因此,对具有本条第1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港澳台居民,可以依法对其采取遣送出境措施。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三、遣送出境是否需要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被遣送出境的人员?

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64条“外国人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的规定,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依法对外国人和其他境外人员适用遣送出境的,应当依法作出遣送出境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四、对被决定驱逐出境的人员采取遣送出境的方式执行时,是否需要作出遣送出境决定?

《出境入境管理法》对驱逐出境的执行方式未作出明确规定,在实践中,也是采取遣送出境的方式执行。由于驱逐出境作为一种处罚措施,其决定书已写明其执行方式和执行期限,对被驱逐出境的人员遣送出境的,无需再作出遣送出境决定。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五、对遣送出境决定不服的,是否有救济渠道?

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64条的规定,外国人和其他境外人员对遣送出境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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