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内容
第二百五十二条 内容
对外国人处以罚款或者行政拘留并处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的,应当于罚款或者行政拘留执行完毕后执行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释义阐明
第二百五十二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限期出境、驱逐出境和其他处罚的执行关系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96条,本条未作修改。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出境入境管理法》第81条规定,外国人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处驱逐出境。根据上述规定,驱逐出境或者限期出境可以和罚款或者行政拘留并处。在并处的情况下,就存在执行顺序的问题。为了保证行政处罚全部得到执行,维护我国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本条规定,对外国人处以罚款或者行政拘留并处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的,应当于罚款或者行政拘留执行完毕后执行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即先执行罚款、行政拘留,罚款和行政拘留执行完毕后,再执行限期出境和驱逐出境。
更新时间:2018-12-05 14:50:30.137
实务指南
一、对外国人处罚款的,是否可以当场收缴?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4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处罚款,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出境入境管理法》第87条规定,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处罚款的,被处罚人在所在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或者在口岸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可以当场收缴。上述规定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外国人,因此,对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外国人,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更新时间:2018-07-06 22:14:33.767
二、对被行政拘留的外国人在被拘留前因同一行为被采取构留审查措施的,其行政拘留如何执行?
根据本规定第139条的规定,拘留审查措施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如被行政拘留的外国人在被拘留前因同一行为被采取拘留审查措施的,拘留审查一日应当折抵行政拘留日。如其被拘留审查的时间超过其被决定的行政拘留期限的,行政拘留决定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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