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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二百五十七条 办理涉外案件的其他程序》

发布时间:2020-12-21 16:46:03

条文内容

第二百五十七条 内容

办理涉外行政案件,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各章的有关规定。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释义阐明

第二百五十七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办理涉外案件的其他程序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202条,本条未作修改。

涉外行政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本章将办理涉外行政案件中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独立出来,作了特别规定,是针对办理涉外行政案件的特别程序。公安机关在办理涉外行政案件中,凡是本章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的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各章的有关规定。例如,对外国人适用当场盘问、检查和继续盘问,本章未作规定,对此,可以适用本规定第45条的规定。

更新时间:2018-12-05 14:55:57.483

实务指南

办理涉及港澳台案件是否适用本章的规定?

本章规定的涉外案件不包括涉及港澳台案件,但本章中对港澳台居民也有规定。例如,第220条第2款规定,对其他境外人员可以依法遣送出境。第223条第2款规定,其他境外人员对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这里的“其他境外人员”,即指港澳台居民。因此笔者认为,除本章规定中有明确规定的,或者其他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或者港澳台执法部门与大陆执法部门之间另有协议的,涉及港澳台案件应当按照涉及中国公民案件办理。

更新时间:2018-07-06 22:4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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