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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追究海关工作对象行贿行为责任的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1-07-27 来源:上海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通告

2021年第1号

为深化上海海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效惩治和预防行贿行为,上海海关研究制定了《上海海关追究海关工作对象行贿行为责任的暂行办法》。现予发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上海海关

2021年6月30日

上海海关追究海关工作对象行贿行为责任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上海海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强海关工作对象的自我约束,改善海关执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关于有效惩治和预防送收“红包”行为的有关事项重申的公告》(公告〔2012〕19号)等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海关核实认定海关工作对象存在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将启动责任追究程序,并根据行贿行为情节及影响的轻重程度,采取本办法第三条至第七条规定的措施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由海关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并处以罚款;报关人员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处以罚款。

第四条 上海海关将在海关业务现场、报关大厅等场所公布已核实的行贿行为有关情况,包括行贿的海关工作对象单位全称或者个人姓名、行贿金额、简要经过和海关处理行贿行为的情况等。

第五条 上海海关将把行贿行为情况纳入风险管理指标体系,根据掌握的风险情况,对发生行贿行为海关工作对象的进出口活动和办理海关手续情况,在一定时期内结合业务执法工作,实施重点监管和监控。

第六条 上海海关对已核实存在行贿行为的海关工作对象,将致函通报其有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于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海关工作对象,通报给上海市报关协会等行业组织。

第七条 涉嫌犯罪的,上海海关将有关问题线索提供给监察机关。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海关工作对象行贿行为进行举报。上海海关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九条 上海海关对海关工作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的不作为和渎职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对海关工作对象行贿行为严厉打击、有责必究。

第十条 上海海关建立追究海关工作对象行贿行为责任联系工作机制,定期开展工作交流,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确保相关工作有序开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上海海关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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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第1号

为深化上海海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效惩治和预防行贿行为,上海海关研究制定了《上海海关追究海关工作对象行贿行为责任的暂行办法》。现予发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上海海关

2021年6月30日

上海海关追究海关工作对象行贿行为责任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上海海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强海关工作对象的自我约束,改善海关执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关于有效惩治和预防送收“红包”行为的有关事项重申的公告》(公告〔2012〕19号)等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海关核实认定海关工作对象存在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将启动责任追究程序,并根据行贿行为情节及影响的轻重程度,采取本办法第三条至第七条规定的措施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由海关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并处以罚款;报关人员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处以罚款。

第四条 上海海关将在海关业务现场、报关大厅等场所公布已核实的行贿行为有关情况,包括行贿的海关工作对象单位全称或者个人姓名、行贿金额、简要经过和海关处理行贿行为的情况等。

第五条 上海海关将把行贿行为情况纳入风险管理指标体系,根据掌握的风险情况,对发生行贿行为海关工作对象的进出口活动和办理海关手续情况,在一定时期内结合业务执法工作,实施重点监管和监控。

第六条 上海海关对已核实存在行贿行为的海关工作对象,将致函通报其有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于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海关工作对象,通报给上海市报关协会等行业组织。

第七条 涉嫌犯罪的,上海海关将有关问题线索提供给监察机关。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海关工作对象行贿行为进行举报。上海海关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九条 上海海关对海关工作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的不作为和渎职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对海关工作对象行贿行为严厉打击、有责必究。

第十条 上海海关建立追究海关工作对象行贿行为责任联系工作机制,定期开展工作交流,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确保相关工作有序开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上海海关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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