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敏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答:本罪与
(1)目的不同。本罪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逼取
(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限于刑事案件的证人,刑讯逼供罪的对象则是
(3)行为人方式有差异。刑讯逼供既可以是暴力方式,也可以使非暴力方式,而本罪则只能以暴力方式构成。
关于暴力取证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5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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