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第94条的规定,所谓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关于暴力取证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534.html
7、保安和联防队员能否成为暴力取证罪的主体?
答:暴力取证罪与的主体均为司法工作人员,所以以下以刑讯逼供罪为例进行说明。
1989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征询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意见。法工委的答复是: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人员,依照《公安部关于组建保安服务公司的报告》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刑讯逼供罪的主体。同样,最高人民检察院1990年11月7日在《关于联防队员能否构成刑讯逼供罪的犯罪主体的批复》中指出,治安联防队员是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及基层组织聘用的联防队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因此不能成为刑讯逼供罪的主体。尽管上述司法解释是1997年刑法修订以前作出的,但其对于今后认定刑讯逼供罪主体的范围仍有知道意义。但上述司法解释是指保安人员、联防队员未受司法机关委托行驶审判权的情况下实施刑讯逼供行为,不构成刑讯逼供罪。如果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保卫人员、联防队员行驶一定的侦查、检察、监管等职责,这时,受委托行驶职权的保安人员、联防队员利用职权刑讯逼供,也可以成为刑讯逼供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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