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颜曦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答:其实不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行为人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与他人事前通谋,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依照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凡满足该罪主体要件的人只要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与他人事前通谋,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不管货币的币值对少,都按伪造货币罪进行处罚。
有关伪造货币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6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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