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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能成立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发布时间:2021-09-20 14:51:28

一说到对于未成年人独有照护职责的人,我们第一时间想到的大多都是父母家人亲戚之类的,但是其实这个范围并不仅仅局限于这些人,那么哪些人可能成立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呢?下面一起来看下这个问题。

律师解答:

本罪是特殊主体,即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也就是主要包括监护人、收养人、看护人、教师、医生等。

需要注意的是,本罪的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是实际上担负了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并不以建立了正式的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关系为必要条件;这种照护关系也不要求是稳定的、长期的,只要行为人所进行的照护具有一定的持续性,并非偶然为之,其受到被照护的未成年女性的特殊信赖,则也应认定为负有照护职责的人员。

“特殊职责”是指行为人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维护其人身安全、身心发育或者提高知识与技能的特定义务或者责任,在外形上表现为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定职责。

正因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在人身安全、身心发育或者提高知识与技能方面需要依赖于行为人,所以,行为人才能对未成年女性产生足够的影响力或支配力,以致在是否发生性关系问题上,未成年女性难以真实表达自己的意志。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上就是庭立方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您仍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为您在线解决刑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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