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说到对于未成年人独有照护职责的人,我们第一时间想到的大多都是父母家人亲戚之类的,但是其实这个范围并不仅仅局限于这些人,那么哪些人可能成立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呢?下面一起来看下这个问题。
律师解答:
本罪是特殊主体,即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也就是主要包括监护人、收养人、看护人、教师、医生等。
需要注意的是,本罪的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是实际上担负了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并不以建立了正式的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关系为必要条件;这种照护关系也不要求是稳定的、长期的,只要行为人所进行的照护具有一定的持续性,并非偶然为之,其受到被照护的未成年女性的特殊信赖,则也应认定为负有照护职责的人员。
“特殊职责”是指行为人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维护其人身安全、身心发育或者提高知识与技能的特定义务或者责任,在外形上表现为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定职责。
正因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在人身安全、身心发育或者提高知识与技能方面需要依赖于行为人,所以,行为人才能对未成年女性产生足够的影响力或支配力,以致在是否发生性关系问题上,未成年女性难以真实表达自己的意志。
法律依据:
《》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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