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聚众赌博如果不存在行为的话,可能构成,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所谓“聚众赌博”,主要是指:(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网络聚众赌博如果同时存在开设赌场行为的话,可能构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谓“开设赌场”,是指开设专门用于进行赌博的场所,如果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罪)规定的“开设赌场”。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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