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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贪污与国家合资、合作的公司、企业的财产如何计算数额?

发布时间:2011-07-13 16:23:53

答:贪污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 91 条规定,公共财产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和专项基金的财产以及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和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与国家合资合作的公司、企业的财产中即包括国有财产、集体财产、个人财产以及外国公司的财产。对于受委派到这些合资、合作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贪污了这些公司、企业的财产,是否应将国有财产、集体财产、个人财产和外国公司财产分割开来分别计算贪污数额 ? 对此有人提出三种不同的财产分割计算方法。⑥一种是三分法,即将国有财产、集体财产与个人、外国公司财产分隔,国有财产认定为贪污数额;集体所有财产认定为职务侵占数额;将个人、外国公司财产认定为侵占数额。第二种是二分法,即将国有财产、集体财产与个人、外国公司财产分割,国有财产和集体财产认定为贪污数额;个人、外国公司财产认定为侵占数额。第三种不分割,将该合资、合作公司、企业的财产作为一个整体,都认定为公共财产。国派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了上述公司、企业财产,都计算于贪污的数额之中。无论是三分法和二分法都涉及到如何具体分割财产,对此有人提出一个可行的办法就是根据国有资产和非国有财产的比例认定,⑦如在合作公司中国有资产和非国有资产的比例为 7 比 3 ,国家委派人员甲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 10 万元,那么甲某的贪污数额就是七万元。我们认为无论是三分法还是二分法都是有违刑法规定的立法原意的。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发展,
  公司制尤其是股份制的出现,改变了我国原来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的单一化结构,出现了财产终极所有权和法人所有权的二重结构。国家对投入到公司中的国有财产等公共财产的所有权由实物形态的所有权转变为价值形态的无差别的所有权即股权。因而对国家所有的财产的侵害由直接的形式转化为通过对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的侵害这一间接形式表现出来。对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代表国家对公司进行管理的这部分人,如果他们利用职务之便侵害公司财产的,他们不仅侵害了公司的法人财产所有权也侵害了其中的公有财产的所有权,对其就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没有必要再对公司中的财产作出具体的划分,其贪污数额就是以其侵占的公司财产数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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