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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07-13 16:23:53
答: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第二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用于记帐的发票等原始凭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记帐凭证的行为。
有关偷税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scxsls.com/article_125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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