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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未被冻结的财产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发布时间:2022-03-02 16:56:04 来源:检察日

从惩治此类犯罪的立法本意来看,更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在当前“执行难”成为司法工作突出问题的形势下,若法院通过多方面努力、穷尽执行措施,才能使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得以履行,而又不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一方面会使部分恶意逃避或者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被免于追究刑事责任,从而导致降低了刑罚的威慑功能,另一方面会在一定程度上放任了被执行人不积极主动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不仅客观上加大了法院执行工作的难度,妨害了法院执行活动的正常秩序,还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导致债权人的权益延迟实现甚至于无法彻底实现。

从“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危害后果来看,根据最高法《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第1款“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如果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在限期内提供了方便执行的其他财产,应当首先执行其他财产。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方可执行股权”、第3款“法院执行股权,必须进行拍卖”等规定,不能片面地认为法院已经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就免除了主动执行的义务,只要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实施了逃避或抗拒执行的行为,暂时性妨害了法院的正常执行活动,从而使裁判确定的执行内容暂时甚至永久未得到执行,其行为就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而言,具有既判力的偿还义务应当优先受偿,仅以被执行人名下有部分股权等被冻结,相关资产足以偿还债务,不能成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抗辩事由。被执行人只要具有除生活必需以外的可支配财产,就应当优先履行法院判决,否则就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如被冻结、查封的是公司股权,股权的处置、资产变现需要通过审计、评估、转让、拍卖等法定程序,每一个环节都需要被执行人配合才能实现。实践中也存在因被执行人拒不提供公司账册、凭证,造成无法处置股权等,进而导致判决无法执行的情况。因此,对于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赋予的偿还义务应当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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